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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典互动㊵丨如何正确理解“遗嘱自由”?

2021年05月05日 20:20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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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海一位独居老人将自己300万的房产留给水果摊主的新闻引起了大家的热议,众说纷纭。老人的亲属更是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遗嘱无效。民法典从立法上确认了遗嘱自由,体现了对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但是“遗嘱自由”真的完全“自由”吗?这位老人是否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遗嘱?如果不是完全自由,又有哪些限制呢?


甲委员


法律上的遗嘱自由,是自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依法立遗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遗嘱人既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因此,老人在具备遗嘱能力且将房产留给水果摊主是自己的真实意愿的情形下,其将房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的遗嘱是有效的。


乙委员


遗嘱自由是一项重要原则,但遗嘱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如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法院可以直接从遗产总额中扣减一定的遗产交与这类继承人。所以,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立遗嘱将房产留给水果摊主,其遗嘱有效。但老人将房产留给水果摊主的同时,应该为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否则老人的遗嘱将部分无效。


丙委员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即老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该遗赠合同才具有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订立遗嘱。


丁委员


遗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满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遗嘱作为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民法典第1134-1139条规定的遗嘱形式立遗嘱,同时必须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否则所立的遗嘱将会无效。所以,遗嘱自由并非真正的“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


戊委员


老人若想将房产留给水果摊主,就必须是其真实意愿,且立遗嘱时其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此外,还需为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遗嘱人也不能完全依照自己的意愿将遗产留给宠物。所以,虽然民法典规定了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订立遗嘱,但是这种“自由”实质上是相对的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


已委员


还有一个社会现象值得关注,有些人愿意把遗产留给宠物,可以吗?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庚委员


这的确是一个现实问题。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养宠人士越来越多,他们中的一些人把宠物当做自己生活的伴侣,视为家庭中的一员,因此,希望自己身故后为宠物留下遗产,使其免受冻饿之苦。实际生活中,也有人通过各种方式表达了这样的意愿。我国法律不承认动物具有“继承人”地位。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考虑根据民法典规定的遗赠制度,选择订立附条件的遗赠遗嘱,在遗嘱上写明将财产遗赠给第三方,但条件是第三方必须饲养自己的宠物(动物)。


辛委员


总的来说,对遗嘱自由原则的限制主要有五个方面。第一,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第二,所立遗嘱必须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第三,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所立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四,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五,现阶段,我国尚未确立动物的继承主体地位,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范围也仅限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遗嘱 自由 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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