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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能源汽车监管短板亟待补齐

2021年05月10日 10:24  |  作者:王羽佳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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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车展上一位特斯拉车主身穿“刹车失灵”白T恤站上车顶维权,引发舆论关注。特斯拉傲慢的处理态度固然一直广受诟病,同时也折射出了新能源汽车监管各个环节仍然存在一定短板。

一是准入管理规定对外资企业缺乏约束。根据工信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准入规定》)特斯拉虽然是外资企业,但其某些产品已经在国内生产,因此相关活动应该受到《准入规定》监管,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但从相关报道可以看出,目前国家和地方的监测平台并不能掌握特斯拉车辆的相应数据。

二是智能化监测平台运用不充分。监测平台最大的作用是通过对在用车辆数据的监测和管理,实现电池厂、整车厂、用户、回收利用单位等全过程的信息溯源,可及时发现车辆潜在安全隐患,并对车辆进行预警提示。但这一作用并未得到充分运用,新能源汽车仍旧事故频发。

三是数据产权制度缺失带来监管堵点。我国现有法律对“数据产权”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并未厘清数据保护和利用过程中的权属界定这一关键问题。行车中检测到的后台数据究竟是属于个人还是属于车企,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由于产权的不确定,加之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考量,很多车企都对后台检测到的数据有所谓的品牌保护,外界无法读取,给监管造成障碍。

对此,笔者建议:

工信部应严格按照《准入规定》,要求所有车企将在中国境内行驶的新能源车均纳入企业监管平台。同时,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可以列出共享数据清单,清单外的数据可以由企业自主保留,但在需要时监管部门可以随时进行查询。

应提高监测平台的预警能力。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参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两客一危”相应车辆的监管,提升车辆监管效率。利用好问题车辆的数据库,对新能源汽车出现的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在大数据的基础上提高对车辆是否出现问题的预判能力,并及时进行预警。同时,要通过相应监测系统的数据对新能源汽车事故定期进行分析,将典型事故及时向公众发布,对于事故较多的车型可与工信部门联系中止或取消其准入。

应明确新能源车企事故后提供相关行车数据的责任。在数据产权立法短期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和工信部门探索研究新能源车辆事故后行车数据使用办法,明确新能源车企事故后提供相关行车数据的责任,对应当提供给消费者的数据种类明确规定,避免推诿扯皮现象,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

(作者单位:民建无锡市委会)

编辑:位林惠

关键词:新能源 汽车 数据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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