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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竞争中性”原则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021年05月13日 10:28 | 作者:常远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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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国内和城市间的竞争不断加剧,以投资和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标志的营商环境国际化,正成为国家和地区间竞争的核心。深圳唯有大力营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推进竞争中性政策示范区建设,才能代表中国参与全球竞争合作,保持经济特区的蓬勃生机。2019年,“竞争中性”原则第一次写进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所谓“竞争中性”,即市场上的一切商业主体,不论国有或民营,均应秉持公平原则进行竞争,杜绝不当竞争。深圳是竞争中性原则执行比较好的地方,深圳营商环境的核心优势,就是大市场、小政府的竞争中性。“竞争中性”原则是深圳中小企业蓬勃发展、科技创新突飞猛进的“密码”,但是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在执行“竞争中性”原则方面,深圳仍存在一定差距。

为此,提出以下四条建议:

一、 在竞争中性原则实施内容方面,建议从要素获取、市场准入、经营运营、政府采购与招标等方面率先构建深圳版的竞争中性规则体系,打造社会主义竞争中性政策先行示范区。民营企业最大诉求不在于政策优惠,而在于市场公平。比如,在工程招标中,虽然明面上歧视性条款、标准设置不存在,但是仍有很多隐性壁垒存在。如对企业提出资质、资产数额、同类工程过往业绩等要求,民营企业相对国有企业而言优势不足,导致被排除在外。有些部门、机构或采购人为了避嫌,在有些竞争不充分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项目上,往往不敢推荐民营企业。深圳也出台了一些好的政策,比如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招投标公告备案时,严格查验投标资格条件是否与业务能力有关。”关键是这些好的政策要落实到位。建议深圳先行先试,率先将市场“竞争中性”作为综合改革试点的重要方向,以“竞争中性”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的融合发展。成立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机构,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重视程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为公平竞争审查和质量评查提供智力支持,协助解决各部门在自我实施公平竞争审查中存在的实体和程序差异。推行“竞争中性”指标考核体系,定期考核深圳在市场准入、工程招标、银行贷款等方面民营企业的实际占比。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基础上,制定深圳前沿技术领域外资准入特别措施清单,放宽对前沿技术领域的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引导外资进一步投向深圳高端制造业,助推深圳产业结构的升级。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信用信息和监管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投资经营主体。

二、 在竞争中性原则实施路径方面,建议主要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实现,以法律形式保证竞争中性原则。在国家高位阶法律没有做出修订之前,深圳在竞争中性法律探索方面应先行示范。建议深圳从自身经济的实际出发,对地方自主权以内的一些法律制度安排,做出一些先行先试的探索。比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制度建设,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民企职务犯罪监察体系,公检法体系要积极帮助民营企业打击内部贪腐案件,建立民营企业及其高管的诚信记录,同时可将民营企业纳入监察委的监察范围之中。推动《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地见效,进一步保障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要素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加快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依法营建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政府应该简政放权,以竞争中性原则,由市场供需来决定哪些企业退出或进入,让市场中的各个企业自己决定如何发展、往哪方面发展。

三、 在竞争中性原则改革创新方面,建议按战略性和竞争性领域分类实施创新驱动。一方面,支持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将承担国家重要发展战略的基础性行业和解决“卡脖子”的关键领域核心技术行业单独列出,围绕5G移动通信、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等前沿应用技术领域,面向企业共性需求,设定技术攻关目标和期限,由政府牵头,企业主导,高校、金融机构联合驱动的方式攻克技术瓶颈,扶持产业链关键环节,促进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在实施竞争中性原则的初期阶段,深圳应大胆尝试,可先排除公益性和国家战略性两类国企的适用,之后再根据行业战略意义的变化分类适用。积极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建立,根据现代企业制度,在同一负面清单下和监管底线之上全面参与市场竞争。

四、 在竞争中性原则企业监管体系方面,建议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从服务市属经济到服务辖区经济,观念要变,要一碗水端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在安监、消防、环保、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推行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的工作制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能以罚代管、一罚了事,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坚持公平公正执法,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坚决摒除随意检查、多重检查、重复处罚等歧视性执法行为,以竞争中性原则保护民营企业享受同等法律待遇。准确把握涉企案件办理尺度,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司法界限。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财产处罚过宽过重,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不利影响。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了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要求采用市场化手段,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继续优化营商环境,要努力在国企与民企同门槛、同规则、同待遇上下功夫,在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上形成乘数效应,大幅提升深圳的竞争力、创新力、影响力。国企是大树,民企是小草,竞争中性,就是要让民企有“大树底下好乘凉”的获得感,而不是“大树底下无小草”的恐慌。当前,深圳处于“双区”驱动、“双区”叠加的黄金发展期,在民营经济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方面有基础、有条件、有优势,应闯字当头、敢于突破、勇于实践,率先成为竞争中性政策的示范区。

(发言者系七届深圳市政协委员,市工商联副主席,深圳中航信息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市中小企业国际技术合作会会长)

编辑:刘乙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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