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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说法 | 中国近代的侵权责任法是如何规定的?

2021年05月30日 16:51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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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2020年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本期,我们分享全国政协社法委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在群内的发言内容——中国近代的侵权责任法。

中国近代的侵权责任法,主要是清朝末期变律为法和中华民国制定的民法中有关侵权责任制度的规定。这一时期,先后出现过《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两个草案和《中华民国民法》。《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

(一)《大清民律草案》对侵权责任的规定

《大清民律草案》有“第一民草”之称,该法于宣统三年(1911年)八月完成,未及颁行,清朝已亡。这部法律草案一改中国诸法合体模式,吸收西方民事立法内容和技术,是中国近现代民法创制的先驱。草案在侵权责任的规定上,既借鉴日本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又保留一定的中国特色,开启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现代化的大门。

《大清民律草案》基本上完整地规定了近代侵权责任制度,主要有如下方面。

1. 首先是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即:“因故意或过失侵他人之权利而不法者,于因侵害而生损害负赔偿之义务。”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地位,这是一个创举。

2. 规定了7种特殊侵权行为:一是官吏、公吏以及其他依法令从事公务的职员致害他人的侵权责任。二是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既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又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人即准共同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还规定了教唆人和帮助人的共同加害人的法律地位;三是规定了法定监督人的赔偿责任;四是规定了雇用人的致害责任,亦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五是规定了定作人指示过失的致害责任;六是规定了动物占有人对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七是规定了瑕疵工作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3. 规定了主要的侵权损害赔偿的确定和具体方法。主要有对伤害身体者的赔偿定期金,对侵害身体、自由或者名誉者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对侵害财产的可以适用返还原物、偿其物之减价额;对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二)《民国民律草案》对侵权责任的规定

1911年中华民国政府成立,初期基本沿用前清律令。1914年法律编查会开始修订民律草案,1926年形成史称“第二民草”的《民国民律草案》。民律草案完成时,北京政变已经发生,因伪国会被解散,该草案未予公布。

该草案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做了一点体例调整,虽然还是将侵权法置于第二编债编,但未作为单独一章,而是放在了债编第一章“通则”第一节“债之发生”中设为第二款“侵权行为”。内容上没有大的变化。

1. 规定过错责任原则,把共同侵权行为纳入一般规定。把大清民律草案关于善良风俗的规定改为“故意以有伤风化方法侵害他人之权利”。

2. 规定各种特殊侵权行为。包括:官吏及其他公务员的侵权责任,法定监督人的侵权责任,被使用人于执行事业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时其使用主的赔偿责任,定作人指示过失的侵权责任,动物加害他人的侵权责任,以及土地工作物设置或保存瑕疵的致害责任。

3. 规定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对侵害生命权,侵害生命、身体、名誉、自由的赔偿方法;对财产损害的赔偿方法。

4. 规定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时效为3年,最长时效为20年。

(三)《中华民国民法》对侵权责任的规定

国民党政府成立以后,1929年组织了民法起草委员会,在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的基础上,着手分编起草民法典,分别通过后由国民政府予以公布。随后颁布各编的施行法,民国民法分别正式实施。

该法在侵权责任方面沿用了民国民律草案,只是在具体编排上,将其由债编第一章第一节第二款变为第五款。内容上,与民国民律草案规定变化不大,但条文上做了缩减,文字尽可能精炼,准确。

1. 规定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规定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确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主导地位;同时,确定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直接责任。

2. 规定了特殊侵权行为,规定了公务员、法定代理人、雇用人、定作人、动物致害、工作物致人损害等侵权责任。

3. 规定损害赔偿方法,包括对侵害生命权的赔偿,侵害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利益损害的赔偿,财物损害的赔偿。

4. 规定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以及相关的问题。

中国近代侵权责任法的建设,历时40年,完成了中国侵权行为法从封建性质的法律向近现代化发展的变革,卓有成效。特别是立法过程中体现的变革勇气与担当,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与实际国情结合、科学法理与立法价值趋向结合的方法,对于我们学懂民法典、运用民法典都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侵权 规定 责任 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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