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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促法新实施条例与教育高质量发展

2021年06月02日 10:03  |  作者:陈国定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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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我们只有站在国家战略高度上考量,才能理解其修订背后的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

2017年新民促法及其2021年《实施条例》为“让市场的归市场,让政府的归政府,让捐赠的归捐赠,建立产权合法清晰、办学层次各就各位的现代化办学体系”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具体说来,有三个重大贡献:一是用法律规范建立我国“各安其位、各就各位”发展的教育体系,二是国家鼓励利用互联网等技术创新教育活动,尽可能抓住新技术变革教育的新战略机遇,三是对基础教育保持远离市场的战略定位与办学定力,办让人民满意的基础教育,夯实大国人才培养的人才基础。

首先,对于拥有14亿人口的我国而言,在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的时代背景下,面向就业的教育只有“工业化模式和智能化模式”相结合,方能走出一条与发达国家完全不同的培养几亿劳动者人才的战略路径。

人类历史第三次工业革命的科技时代将对教育生产底层逻辑产生撼动性的变革,无论从教育生产资料的获得、教育生产过程的分工协作,还是从教育的生产场景看。新民促法提出“营利性”办学,《实施条例》“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就是要植入市场创新的力量与技术创新的力量驱动教育新生产方式的出现,抓住互联网等新技术变革教育生产的历史性战略机遇。如果用发达国家的教育生产历史来复制我国的教育生产,其海量的投入是尚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所无法承受的。

其次,新民促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使得我国国家财政办学、社会捐赠办学与社会资本营利性办学“各安其位、各就各位”,各自发挥其核心的教育贡献与社会效益,逐步形成我国“财政办学、捐资办学、资本办学”“三驾马车”办学的现代化教育发展格局。这是我国这样一个14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的符合国情的办学道路。

面向研究的教育,财政办学与捐赠办学,举办顶尖研究型大学,以确保我国原创知识与科技的国际领先地位,解决“卡脖子”的基础科学问题。基础性或原创性的科学研究是长周期的高深知识生产,要与资本远一点,只有避开市场经济周期,才能穿越市场经济周期而持续生产出高深知识,进而引领人类技术革命。

面向就业的教育,国家财政或社会捐赠举办应用型大学,以保障劳动者受大学教育的机会均等,资本办学(包括国有资本)举办应用型大学或职业教育,用市场机制与科技力量提供大量产业急需的高质量就业的教育产品与服务。当社会经济发展处于以第三产业服务性产业并伴随第四产业信息与智能产业为先导的阶段时,只有普及化应用型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才能支撑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

面向基础的教育,《实施条例》对义务教育坚持培元固本,远离市场,禁止营利性办学、禁止关联交易是符合基础教育的内在教育逻辑的。通过财政办学与捐赠办学,专注于教育机会均等、教育公平与立德树人的长期主义的高质量基础教育办学范式,有利于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也有利于促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良性协同发展。

可以说,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生效与《实施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奠定了我国从人力资源大国转变为人力资源强国的法律基础,也标注着我国教育发展进入了高质量发展与办学有序创新的新时期。

(作者系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民办教育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广东省教育研究院首届特约研究员)

编辑:位林惠

关键词:教育 办学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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