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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办学校内部治理体系推进民办教育规范优质发展

2021年06月02日 10:05  |  作者:薛二勇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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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的突出亮点是对民办学校内部治理架构有了明确的规范。民办学校依照学校章程建设内部治理体制机制,开展管理活动。举办者必须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内容、程序、要求实施管理活动,根据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等,这是民办学校内部治理架构的新变化,为在民办教育领域更好地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落实办学自主权奠定了扎实基础。究竟如何制定民办学校的章程,《实施条例》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包括学校的基本信息,举办者的权利、义务,办学宗旨,学校定位,学校资产,理事会、董事会决策机构、监事会监督机构的设置办法和程序,学校党组织设置和作用,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要求,甚至对章程修改的程序也作了详细的规定,为民办学校形成有特色、符合学校实际、具有可操性的章程提供了扎实保障。

依据《实施条例》,民办学校在教育内容方面享有更大的自主权。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决定教育内容,如果使用境外教材,需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民办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的定位与社会的需求自主设置专业,开设有关课程,选用其认为合适的教材。这就赋予了民办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更大的教育教学内容自主权,为民办教育个性化、特色化的发展奠定了坚实政策基础。普通高中阶段和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基于国家的课程标准,在此基础上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但是应当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以保障教育教学的基本标准。除此之外,《实施条例》里面还有一个新的规定,那就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不能够使用境外的教材,目的是为了确保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民办学前教育应当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的需求、规律,以游戏和活动为主自主设置课程,科学地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防止小学化。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相应的职业工种变化以及需要,对照国家的职业标准和职业要求,开展相应的培训活动。《实施条例》依照各级各类学校的定位、宗旨,分别对其教育内容设计和安排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科学规范管理民办教育内容,同时又为保障内容的特色化、个性化,创建特色民办学校预留了空间。

针对民办学校的招生问题,《实施条例》有了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尤其是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存在一定争议,《实施条例》规定其基本原则是民办学校与同样类别的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招生权,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决定招生的方式、标准,并且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针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明确其招生范围主要是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的统一管理。这个规定主要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招生的管理,民办义务教育的性质首先是义务教育,所以要遵循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在所在地的区域内进行招生,推行就近入学。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主要是在设区的市域范围内招生,如果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也可以跨区域招生。对于民办高中学校来讲,对其招生范围的规定相对宽泛,这也符合公办高中相关的招生规定。同时,《实施条例》也规定了民办学校招生要遵守规则程序。总体上,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要同等招生、同期招生。在招生面前,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权利。主要目的是引导民办学校以提升其教育管理、教育教学能力为主,而不是靠“掐尖”教育、依靠生源为主,要在提高“教育力”上下工夫,办出有特色的个性化的高质量的民办教育,实现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协调发展,为老百姓增加更多教育选择权。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教授、副院长)

编辑:位林惠

关键词:民办学校 教育 学校 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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