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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说法 | 搭顺风车遭遇车祸,谁担责?

2021年06月13日 17:30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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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2020年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本期,我们分享全国政协社法委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在群内的发言内容——搭顺风车遭遇车祸,谁担责?

民法典实施后,法院调解了这样一个案件。江某开车免费搭载刘某等三名同事游玩。途中,江某驾驶的车偏离路线,造成翻车事故。除副驾驶一名同事幸免于难,江某、刘某和另外一名同事全部身亡。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江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为,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家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110万元。后经法官向双方释明民法典相关规定,协商后江某家人支付了部分补偿,调解结案。

这个案件在网上披露后,很多网友为江某抱不平,认为其助人为乐,却因此背上巨额赔偿非常冤。

现实生活中,下班搭同事的顺风车回家,出门办事邻居开车捎一段路,这种“好意同乘”现象也比较普遍。这种行为不仅可以有效节约资源,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一定程度上也能缓解交通拥堵,还能鼓励友善的人际交往。但是,行车过程中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就可能涉及赔偿,十分容易引发纠纷。

今年2月,央视也报道过这样一则消息,王某搭乘同村李某的车一起到怀柔城区,返程途中发生意外。驾驶员李某受伤,王某不幸身亡。王某的家属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0万元。

好意带同事旅游或者亲朋好友顺道带一程,发生意外后,到底该不该赔偿呢?民法典对“好意同乘”相关情况作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说,“好意同乘”出事故造成搭乘人受损害,供乘人的责任性质为一般侵权责任;供乘人若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减轻供乘人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也是比较严格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好意同乘”中的同乘人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这意味着,非机动车不属于此范围;同时,这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同乘人的搭乘行为经好意驾驶人同意;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要减轻相关赔偿责任,也应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现实生活中,酒店、大型超市为促进经营提供的免费班车,还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有营利目的,不属于好意同乘的范围。如果这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不能适用好意同乘条款。

回到本文开头所提到的案件处理,可以帮助我们准确理解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

1、 可以减轻江某责任

江某驾驶自家汽车,不以营利为目的搭载同事发生事故,江某与其同事之间构成好意同乘关系,而非客运合同关系;但是江某既然同意同事搭乘其所有车辆,就应当负有善良注意及谨慎驾驶义务。刘某在江某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受伤,实际上已产生侵权法律关系,江某应当赔偿刘某的部分损失,不因刘某是无偿搭乘而完全免责。

2、 江某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交警部门认定:江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为,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江某负全部责任”是针对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江某具有完全过错,与此完全过错相对的是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这并非表示江某对其同事的损害也要负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中,江某没有购买车上人员险,所以这些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也造成江某家属赔偿的压力。我国的交强险并不包含车上人员,若过分强调保护搭乘人的利益,提供搭乘的驾驶人对搭乘者承担过错责任原则,对提供帮助的驾驶人科以重责,将会影响生活中驾驶人的决策,抑制好意同乘行为的发生,有违社会的善良风俗和公平原则。

应该提醒的是,“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社会倡导。虽然民法典明确部分情况下应减轻供乘人的赔偿责任,但对于供乘人而言,始终要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对于搭乘人来说,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责任 搭乘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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