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要论 协商 统战 党派 委员讲堂 理论 人事 社会 法治 视频 文化

首页>专题>委员读书>委员谈民法典>委员导读

委员导读㊻ | 医疗损害责任,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2021年06月16日 16:10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2020年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2020年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今天,委员们带你了解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共11条,主要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医疗机构的主要义务以及医疗机构和义务人员违反义务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等内容。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义务、过错与责任的角度,可以将该章内容图示如下:

微信图片_20210616160908

按照民事权利与义务对等、对应原则,民法典在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应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患者的相关权利,如知情同意权、获得完整真实病历资料的权利、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等。同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经过多年实践探索,我国现有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已较为完备成熟。也由于医疗损害责任不仅涉及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涉及医疗体系、医疗保障体系等诸多社会关系,制度的修改需要极其谨慎。因此,民法典仅在原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小调整。但这些调整却极为重要:

1、 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表述调整为“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即无论是医疗机构的过错或者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都由医疗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更好地平衡了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医学科学的进步以及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2、 完善患者说明义务,进一步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民法典第1219条在基本沿用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的基础上,对有关要求作了突出强调。一是新增有关说明义务的履行,必须是“具体说明”,即相关说明内容要针对病情,事项要具体,不宜采取笼统含糊的说明,进一步规范了说明义务。二是取得患者同意不再硬性要求是书面形式,但应当取得其“明确”同意,即此“同意”的意思表示应该是清楚明确的,有关证据证明也要达到此要求。三是将“不宜向患者说明的”修改为“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的规定。

总之,民法典完善了我国医疗损害侵权法律体系,为民法典时代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责任 民法典 医疗 损害


人民政协报政协号客户端下载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