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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说法 |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受法律保护
2020年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2020年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本期,我们分享全国政协社法委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在群内的发言内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受法律保护。
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到甲医院住院治疗20多天,住院期间先后做了股骨髓内针内固定术、左胫骨平台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内侧副韧带修补术。治疗终结后,李某与肇事司机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李某手术使用的交锁髓内钉3.4万余元、钛板钛钉8万余元属高价进口产品,并非不可替代,符合患者李某治疗标准的较便宜的交锁髓内钉、钛板钛钉的价格为3万元左右,中等标准的大概4.5万元,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及公平原则出发,对患者使用的植入器材按照中等价格标准保护,即4.5万元由肇事者进行赔偿,余款7万余元不予支持。
李某认为由于甲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详细告知,造成其经济损失,将甲医院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医院虽然提供了相关手术的相关同意书,但同意书无其他替代性医疗方案(即其他可选植入性器材)的记载。本案中,患者使用的植入性器材总价11万余元,该项治疗方案属于可能造成患者较大经济负担的“特殊治疗”,医院应按照法律规定,向患者告知替代性方案。甲医院《同意书》无产品价格信息,更未告知患者有任何的其他替代性方案,可供其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受伤情况自由选择,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过错。判决甲医院赔偿患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因植入的钛板、钛钉为高价进口产品而未能获赔偿的7万余元。
这是一个因医院未尽到说明义务,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在医患关系中,患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得不到保障,将会带来诸多问题。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频发,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障不力有一定的关系。从立法的角度看,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做出医疗选择,既是尊重患者人格权的体现,也是对医疗行为的约束,对于理顺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具有积极作用。为此,民法典第1219条对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以及违反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和同意两个方面。患者的知情权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断和治疗的过程中可以要求了解所有必要相关信息的权利,包括对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治疗风险、治疗预期所产生的后果、疗养中的注意事项等所有与其病情相关的事情。患者的知情权与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相对应,只有医务人员充分的信息披露,患者才可能“知情”。
患者的同意,是在知情基础上的自主决策权。患者可以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享有处分权,从而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治疗方案有接受、拒绝或选择的权利,而医生必须对之予以尊重。
根据民法典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医务人员知情告知的对象顺序:首先是患者本人(须为18周岁以上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可以告知患者近亲属;最后,若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可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知情告知的内容,既包括一般内容的告知,如患者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也包括特殊内容的告知,如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还包括特别内容的告知,如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的医疗风险等。
知情告知的方式灵活多样,口头、书面、录音录像、网络邮件、电话、短信、微信等能证明履行了告知义务的途径均可。但履行告知义务后,对法律规定的特殊告知事项、特别告知事项,必须获得患者或其家属的明确同意,才能实施。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能充分、完整地履行告知义务并获得同意,就会面临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利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226条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患者 告知 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