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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了“过度检查”?
社会上所称“过度检查”,在民法典中有回应。民法典第1227条明确禁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如存在“不必要的检查”,应退还“不必要的检查”的医疗费用。判断“检查”是否为“不必要”,以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即诊疗需求为标准。一般来说,“不必要的检查”具有以下特征:(1)为诊疗疾病所采取的检查手段超出疾病诊疗的基本需求,不符合疾病的规律与特点;(2)采用非“金标准”即当前临床医学界公认的诊断疾病的最可靠方法的诊疗手段;(3)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诊疗 判断 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