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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说法 | 民法典规定了哪些惩罚性赔偿?

2021年06月23日 16:22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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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2020年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本期,我们分享全国政协社法委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在群内的发言内容——民法典规定了哪些惩罚性赔偿?

大家应该还记得三鹿奶粉事件。2008年9月8日,在甘肃岷县,14名婴儿同时被检查出来患有肾结石疾病,这一情况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国家卫生和监督部门高度重视,展开了普查。到9月11日,检查发现1名婴儿死亡、至少59名孩子肾功能不全,致病原因是孩子们食用了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后来,国家卫生和监督部门对国内22家奶粉企业进行了严格的质检,这些奶粉企业69个批次奶粉都含有三聚氰胺这种有毒化工原料。食用有毒奶粉的“大头娃娃”,敲响了食品领域的安全警钟。

为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我国食品安全法率先规定了按照获利数十倍予以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既是为了震慑食品生产或销售等领域的违法分子,也是为了建立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与此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中,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认可和总结,在侵权责任编以第1185条、第1207条、第1232条分别规定了对侵犯知识产权、产品责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换言之,民法典规定了三类行为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

1、 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在法律上,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是指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所依法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加重赔偿,是在针对侵权人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侵权人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

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都是基于侵权人的故意,并且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并由被侵权人提出。由此,可以看出惩罚性赔偿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的特殊性。

惩罚性赔偿是对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的否定性评价。一般情况下,是否承担补偿民事责任,主要看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而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则相对次要。但是,是否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基于对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的判断。民法典对于侵犯知识产权、产品责任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使用了“故意、明知仍然”的表达,其重要内容是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行为人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在于评价主观恶性程度。换句话说,惩罚性赔偿是由于侵权人的恶意行为所引起的,加害人存在主观故意是主张该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

惩罚性赔偿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对哪些行为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都有明确规定。对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不能请求予以惩罚性赔偿。但值得注意的是,是否要求赔偿须由被侵权人或受害人自主决定,如果没有被侵权人的主张,不得启动惩罚性赔偿程序。

惩罚性赔偿是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金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功能,惩罚性赔偿除了包括体现传统民法上损害赔偿功能的“损害什么补偿什么,损害多少补偿多少”补偿性赔偿部分外,还包括体现惩罚性质的惩罚性赔偿部分,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超过实际损失额而给予的赔偿。该责任的构成及赔偿金的标准确定,必须以能够遏制加害人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为目的。

可见,惩罚性赔偿在宏观上具有惩罚、遏制行为人的功能。其目的在于通过让违法者付出昂贵的违法成本,付出远大于所获得的非法利益的代价,让其永远失去东山再起的机会,再也不敢或根本没有机会以身试法,从而实现社会治理的高效与有序。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赔偿 惩罚性 规定 侵权人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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