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词一解丨字里行间读懂《民法典》系列(四十八)
核设施
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根据民法典第1237条规定,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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