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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导读㊿ | “楼倒倒”,发生损害如何赔偿?

2021年07月13日 11:13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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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十章为“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共7条,主要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责任承担。(详见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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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将原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物件损害责任”修改为“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使本章标题更加准确。本章规定与其他特殊侵权责任最大的不同,就是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不能成为一个类型,无法形成一般规则。因此,本章采取的是列举方式,对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的各种侵权行为分别加以规定。学习本章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人损害责任。需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因为建筑物等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工程质量问题中还有其他责任人,如勘察人、设计人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但如果损害不是质量问题造成的,法律规定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承担责任。例如建筑质量没有问题,但过了使用年限仍然使用,因而出现倒塌、塌陷,由所有人承担责任;建筑物质量没有问题,而是由于管理人没有及时管理、维修造成损害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不属于前述情况,而是在使用过程中不当改变了建筑物、构筑物结构,或者改变了某一个部位,致人损害的,那就应由使用人承担责任。

2.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进行合理的管理、维护,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损害发生后,被侵权人证明自己的损害是因建筑物等设施或者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民法典在原侵权责任法基础上增加了五方面的规定:一是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二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三是发生此类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四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五是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些规定,主要是从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平衡各方面利益等角度综合考虑的结果。

4.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致人损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这类损害,严格来说是由施工行为导致损害。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进行地面施工作业时,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施工人的法定义务。如果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管理人,损害发生后,应当查明致损地下设施的具体管理人,并根据其过错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损害 建筑物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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