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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日前印发

2021年08月04日 09:29  |  作者:李元豪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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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实习生 李元豪)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近日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被督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等情形,应予问责。

办法明确,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未按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等情形,应予问责。

办法明确,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等情形,应予问责。

办法明确,对被督导单位的问责方式为: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其中资源调整是指对被督导问责单位在表彰奖励、政策支持、财政拨款、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等方面,依照职权进行限制或调减。

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如依据法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视违法情形依法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办法指出,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从业禁止处罚,并纳入其诚信记录。

另外,办法强调,对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等情形的,应从重处理。

编辑:位林惠

关键词:督导 教育 机构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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