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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委托证券营销员代炒股十年投资320万 一分没挣反亏60万

2021年09月06日 16:11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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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徐州9月6日电 (朱志庚 李梦瑶)市民方女士在银行办理业务时,被证券公司的营销人员说动了心,开户让营销人员帮忙炒股,没想到十年投资320万余元,一分没挣反倒亏了60万余元,方女士诉至法院维权。9月6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通报此案审结情况,法院依法判令证券营销人员赔偿客户股票账户损失42万余元。

2010年6月,方女士在某银行办理业务时,某证券公司驻点营销人员祝某向其推介了证券产品,并称钱放在银行赚不了多少,自己炒股很厉害可以无偿帮助方女士炒股赚钱。方女士心动应允,在该证券公司开立了账户,并将账户密码等告知祝某,委托祝某进行股票投资理财。

2014年2月,经祝某推介,祝女士又与该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该公司融资借款,由祝某继续操作进行股票交易。

由于对炒股不在行,也不会使用APP查看自身证券账户资产,方女士全部依赖于祝某发送的短信了解资产状况。看着祝某每日发来余额百万元的信息,方女士沾沾自喜且深信不疑。

2020年9月,方女士因购房需要提取资金,才获知证券账户真实资产情况。经查流水显示,方女士的账户累计资金投入320万余元,累计资金转出260万元,另外60万余元资产“不翼而飞”。与祝某沟通无果后,方女士向证券公司进行投诉,证券公司核查后对祝某作出了辞退处理。

方女士认为,祝某通过虚假短信使其对证券账户的资产状况产生错误认知,应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祝某则辩称双方形成的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证券业本身存在系统性风险,方女士证券账户资产遭受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双方协商未果,方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祝某和证券公司赔偿其损失6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祝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明知上述规定的情形下,仍接受方女士委托并进行了实质的股票交易操作,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原告方女士与被告祝某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被告祝某严重违反行业禁止规定,并虚构资产信息蒙蔽原告,导致原告亏损60万余元,祝某对此负有主要过错责任。原告方女士轻信他人,将账户、资金、交易密码全权交由祝某掌控,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证券公司仅提供账户渠道、融资融券金融服务,对被告祝某进行了合规培训,也在原告数次开户和交易的过程中尽到了相应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证券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双方的违法行为、过错程度、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及公平原则等,法院认定被告祝某承担损失70%的责任、方女士自担30%的责任,遂判决祝某赔偿方女士损失42万余元。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女士 证券 证券公司 委托 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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