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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新修制订3部部门规章
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不再扣分
修改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共7章93条,明确了新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即对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对变更货车加装尾板、残疾人用车加装辅助装置、小客车加装行李架等情形,可以在车辆所在地申请办理,无需返回登记地验车,实现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修改后的《规定》共7章111条,其中,增加“轻型牵引挂车”车型,满足群众驾驶小型旅居挂车出行需求。在实习期管理制度方面,明确初次取得汽车类或者摩托车类驾驶证的12个月内为实习期,增驾每种车型不再单设实习期。
此次单独制订的《办法》共7章37条,记分行为共50项,其中7项记12分,7项记9分,11项记6分,15项记3分,10项记1分。其中包括系统调整记分分值。即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影响的程度,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增加了减免记分规定。如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并通过了考核,或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另外,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可给予警告处罚,免予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将延长其学习时间,增加考试科目。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记满12分的,严格满分学习教育,提高考试难度,加强重点管理。
编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