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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022年11月10日 17:23  |  作者:王意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当前,少子化、老年化正成为我国人口发展的主要特征。特别是生娃没有人带、带娃成本高、托育服务贵,三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问题成为一大民生难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针对家庭生育遇到的养育成本高等情况,2019 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卫健委联合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等生育支持政策。近年来,各地卫健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加快托育服务发展要求,加大力度做好托育机构复托工作,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机构,托育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形成,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托育机构数量快速增加,成效显著。

一、 当前托育服务机构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目前,我国托育服务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繁重且迫切,笔者以湖北为例进行调研发现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服务供给不足,发展不平衡。目前湖北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缺口较大,托育服务总体供给不足,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今年上半年湖北收托规模和托位数有了较快增长,每千人口拥有婴幼儿托位数达到2.05个,但与2025年我省要达到的4.5个目标相比均差距较大。目前湖北0-3岁婴幼儿156万,实际入托67454人,入托率仅4.32%,低于6%的全国平均水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二)托幼服务工作合力不足,协作机制需进一步强化。当前,湖北对加快推进托幼服务体系建设制定了系列具体政策,但政策聚合力不强,多部门协作推进机制需进一步强化。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及监管涉及多部门,各部门之间工作推进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社区普惠托育机构的消防许可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各部门有关托育服务的发展规划、规范建设和综合监管等责任未细化到位,造成相应的机构、人员以及日常管理仍难以有效开展。

(三)机构多样化多种形式发展不足,托育机构开办成本高普惠占比偏低。据调查,湖北上年托育服务民办机构占比达87.13%,公办机构仅占9.6%,机构提供服务主要依赖幼儿园招收2-3岁婴幼儿托班(占比63%)以及早教早培机构办托,独立托育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办托严重不足;同时所有机构中普惠性机构占比23.15%,普惠性机构占比偏低,普惠托育服务供需矛盾十分突出。鉴于托幼机构申办成本高,收费提升难,保育人员收入低,婴幼儿照料难度大,出生人口下降等诸多因素,导致申办纯托育的机构少,尤其以公办为主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少之又少,且常混有“早教”业务。截至目前,全国和各地对“普惠”的认定标准和收费指导价并未达成统一共识,使得推广普惠托育机构缺少评判依据,机构也较难享受普惠红利。

(四)监管机制不够完善,防范机构运营风险能力较弱。国办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意见》后,卫健委出台系列文件措施。但是政府监管基础薄弱、手段不多、措施不到位,影响了托幼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托育标准规范尚不健全,消防规范、普惠收费、质量评估、准入退出等还缺乏统一的标准,托育机构规范管理监管有待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当前,一些托幼机构存在活动空间较小、设施较为简陋、师资水平不高、服务内容不科学、饮食卫生不达标等安全隐患,入托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五)地方政策支持不足,导致托幼服务专业人才短缺。目前对绝大多数已建成的托育机构没有建设和运营方面补助支持,特别是与养老、幼儿园等支持政策相比,国家和省级层面没有明确如运营补贴、生均补贴、普惠收费、新旧居住小区设施强制规划等支持政策。托育服务尚未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政策支持刚性不强,经费投入和队伍建设缺乏相应保障。构建家庭为基础的养育照护体系需要城乡社区配备相应的养育照护专业人员,指导家庭科学育儿,但这方面的专业人员难以保证。目前虽然少数院校专业设置布点,开设早期婴幼儿教育专业不多,人才相当短缺,从毕业生就业多去幼儿园工作而非托幼机构。大多各类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没有经过系统学习,从业人员混乱,或不少无证上岗。托幼机构待遇较差,职业缺乏吸引力。

二、 加快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建议

(一)加大政策和资金保障力度。一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尽快制定各省实施意见,明确具体的目标及各级政府的任务;二是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建议省级卫健部门尽快出台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资金补助和管理评价体系,以及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薪资标准、职称评定、晋级管理评价体系;三是建议普惠托幼纳入各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要对公办及社会投资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从税费减免、水电气价格优惠、人才培养补助等方面给予经费支持。

(二)建立多元托幼服务供给体系。一是在新建居住区配建幼儿园时,同步配建、验收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空间,新建地区规划建设居住社区级综合服务中心时,同步配建、验收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空间,在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增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二是引导和支持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带头为职工单独或联合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方便有需求的群众兼顾工作和婴幼儿照料,鼓励与中央、省属企业合作,发挥企业优势资源开展普惠制婴幼儿照护服务;三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3至6岁幼儿入园的基础上,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对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参照公办幼儿园给予运行补助;四是开展省级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重点支持公办托育机构、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社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以及托幼一体化建设,推进一乡镇(街道)一普惠托育项目,努力增加普惠托位供给和占比。

(三)加强托育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一是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托育机构开展合作,开设3岁以下婴幼儿早期发展专业,为托育机构输送优秀的专业人才,并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课程和教学内容,将安全照护等知识和能力纳入教学内容,加大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培养;二是将托育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加强托育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强托幼从业人员培训,依法保障其劳动权益,提升专业水平;四是充分发挥志愿者在托幼服务中的重要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队伍建设。

(四)强化托育服务机构综合管理。一是明确各级政府是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本区域内各种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制定托育服务工作方案、管理办法或细则;二是探索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依法逐步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三是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励、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王意系民革武汉市理论研究与学习教育委员会副主任、武汉市青年创新科技服务中心主任)

编辑:位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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