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资讯 法治时评 法治人物 法律速递 盈科说法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首页>法治>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如何判断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已付款?

2023年07月19日 17:32  |  作者: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 人民政协报 》 ( 2023年07月18日   第 12 版)

基本案情:

王某明从事贩卖板皮业务,孙某丽在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某村开办了福隆板材厂,为个体工商户,从事胶合板生产。自2011年开始,王某明将板皮送至福隆板材厂,由孙某明(孙某丽之兄)收货,孙某丽给付货款。

2012年4月1日,孙某明在收货后,用制式的“出库单”为原告王某明出具了一张收货条,收货条载明:夹心皮,货款23.6万元。孙某丽在付款1万元后,迟迟不再给付剩余货款。王某明为追回剩余货款22.6万元,于2013年9月27日将孙某丽、孙某明诉至法院。

孙某丽、孙某明二人以收货条系孙某明签字,属于孙某明与王某明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为由抗辩。同时,孙某丽称已经替孙某明以银行存款的方式分两次向王某明付款5.4万元,剩余货款应由孙某明支付。

法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该批板皮买卖合同的买方是孙某明还是孙某丽?二是孙某丽曾向王某明银行卡存款5.4万元,是否系偿还本案中该批板皮的货款?

关于焦点(1),法院认定该板皮的买方系个体户孙某丽。关于双方争议的焦点(2),法院认为孙某丽以曾向王某明银行卡存款要求冲减总货款理由不成立。据此,人民法院判决孙某丽偿付王某明货款22.6万元及利息。

该案是一例普通的买卖合同案件,但在社会生活中十分常见。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查明了三个方面的事实并作出认定:

一是关于举证责任的划分。债务人在主张还款后,负有举证证明已还款的义务;在举证不充分的情况下,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举证责任不发生转移。本案中,孙某丽以银行存款凭条举证,但是该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已还款,孙某丽仍负有举证证明该事实的义务。

二是银行存款业务凭证作为证据时效力的认定。银行存款凭条是银行向存款人出具的证明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发生交易的业务凭据,不是由债权人向存款人出具的收款条,该业务凭据只能证明存款人存款的事实,不能证明存款的用途,即是否偿还了欠款,在有多笔欠款的情况下,更不能证明存款是用于偿还了哪笔欠款。

三是雇佣人员职务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孙某明既是孙某丽的哥哥,又是板材厂的雇佣人员,根据以往的交易习惯,应视孙某明签字收货的行为为职务行为。

本案中,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约,不履行付款义务。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孙某丽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因而判决由孙某丽承担违约责任。这一判决有效维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引导合同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树立诚实信用理念、履行合同义务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摘自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读书成果《学好用好民法典》一书)

编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