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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法院如何认定?

2023年09月18日 13:53  |  作者: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 人民政协报 》 ( 2023年08月22日   第 12 版)

基本案情:

冉某以急需资金为其堂哥买房而自己存款未到期无法取出为由,于2011年12月31日晚,在参加郑某父亲丧礼时,向郑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郑某因与冉某夫妻相熟,了解冉某的家庭情况,便从当时在场之案外人杨某江处借取1200元,凑齐2万元交付冉某本人。郑某出于借款金额不大,丧礼上宾客众多,当众拟写借据会有伤双方颜面的考虑,未要求冉某出具书面借条,亦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及利息计算标准,仅由冉某口头承诺短期内便能偿还。时隔半年,郑某见冉某仍无还款意向,多次找其催收,冉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后来更发展到避而不见。

2014年8月6日,郑某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冉某归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郑某方明确资金利息从借款之日后一个月后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自愿选择利息以当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为参考。被告冉某没有出庭,未能调解。

法律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冉某、郑某二人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虽然双方均无直接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但原告郑某提交的间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证据真实有效,且各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锁链,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与被告冉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判决由被告冉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按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郑某从法院受理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这是一起典型的口头合同案例。在实际生活中,大量民间借贷都发生在熟人之间,如朋友、同事甚至兄弟之间。因为都是熟人,出借人出于面子、人情等因素的考虑,很少要求借款人写借条或者留存其他凭证。一旦出现不还款或者少还款等违约情况,出借人拿不出有效的直接证据来认定借款合同成立及已经履行的事实。本案中,因为郑某有向案外人杨某江借钱、现场凑齐2万元人民币,后有多次向冉某催收借款等间接证据,使得法院可以结合各方提供的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从而确认了借款合同关系,并判令冉某还款并承担利息。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在为法院点赞的同时,也要吸取郑某的教训。借款给他人有风险,应该以法律的方法加以处理,不能因为碍于情面而不要求对方写借条或者留下借款凭证。否则,一旦对方不守诚信,产生纠纷,到法院打官司时可能会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而使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本文摘自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读书成果《学好用好民法典》一书)

编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