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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地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

2023年11月01日 16:21  |  作者:赵莹莹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10月20日至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慈善法修正草案,这是继去年12月对慈善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的第二次审议。

从“修订”到“修正”,慈善法迎来了哪些改变?作为慈善法立法、修订和审议的亲历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近日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对于慈善法修正草案的第二次审议,是基于怎样的背景和目的?

郑功成:进入新时代,国家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起点,步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走向共同富裕的新征途,这一历史进程需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完善分配制度的重要举措并作出明确安排。

自2016年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慈善事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总体滞后的局面并未改变。在2022年慈善法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广泛听取并吸收了各界各方的意见建议,形成了有质量的一审稿。这次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二审稿,进一步吸收了一些有益的意见建议。可以说,现行草案回应了社会公众的关切,发出了较为明确的信号。

在我看来,此次修法的目的与最初制定慈善法是一致的,即更好地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让做好事、做善事的人得到更多支持,同时让慈善事业真正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

记者:修订草案一审稿的一大亮点,是新设了应急慈善专章,是出于什么考虑?

郑功成:近年来,社会应急力量持续参与到自然灾害救援与灾后恢复重建中,引发人们对于应急慈善的进一步关注。修正草案中,新增应急慈善专章,对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发生时的慈善应急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草案中,明确要求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同时,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政府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要求及时拨付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并按要求公开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允许应急公开募捐方案在事后备案;要求基层政府、基层组织为应急慈善款物分配送达等提供便利、帮助。

可以看到,这些较为细致的规定,弥补了现行法律规制的缺失,为有效治理重大灾难事件中的慈善应急失灵现象提供了基本依据,有利于避免以往大灾大难中慈善应急的失措行为和有违慈善本意的现象发生,使慈善真正成为应对大灾大难的有力且有效的民间力量,并确保这种来自社会各界的爱心善意不会受到伤害。

记者:慈善法施行7年多来,我国慈善事业不断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此,修正草案作了哪些调整?

郑功成:推进社区慈善纵深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

社区慈善体现了中华民族邻里互助、团结友爱的优良传统,激发社区公益慈善内生动力,引导社会资源投向社区,有助于带动整个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修正草案中,将发展社区慈善从现行法律的附则提到了法律正文,并作为促进措施进行规制,有着特殊的意义。预计有关部门会以修法为契机和依据,出台相应的政策性文件,为推动社区慈善大发展提供可操作的政策依据,进而为整个慈善事业大发展奠定牢靠的根基。

同时,草案进一步发出了支持慈善信托发展的信号,进一步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属性及相关主体的确认,规范了慈善信托的运作,强化了对慈善信托的优惠扶持,为有关部门进一步采取有效的政策促进措施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可以预期,在慈善法修正后,伴随相关政策的完善,我国慈善信托将会成为有需要的家庭传承行善的基本方式,它将与社区慈善一样,构成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又一重要的发展方向。

记者:对于加强对个人求助行为及服务提供平台的规范与监管,修正草案中对此是否有所规制?

郑功成:个人大病救助不仅属于慈善范畴,同时也是我国多层次医保体系的有益补充。此次修正草案首次将个人求助行为与网络平台纳入慈善法规范,并授权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这是对现实情形的尊重,也是对中国人基于恻隐之心救急难、帮助特定受益人的慈善行为的立法认可,填补了立法空白。

草案中,明确个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信息查验义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这无疑有利于具有中国特色的民间行善行为的规范发展。

另外,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公开募捐制度,明确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募捐的,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明确了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记者: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角度,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还面临哪些关键点?

郑功成:此次对慈善法加以修正,符合时代发展需要,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

未来发展的道路上,在个人捐赠的税收激励、社会褒奖机制、对慈善组织分类管理、应急慈善的信息公开规制等方面,希望能够进一步听取有益的意见建议,以此真正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大发展。

此外,这次修法中除了原来授权行政部门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外,又增加了几处授权性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民政部、司法部的对接,确保法律的授权性条款能够同步推进,即现在就要抓紧做好相应的政策储备,等慈善法修正草案通过后,国务院或其主管部门能够同时发布相关政策性文件。

总之,修正后的慈善法应当有利于增强全社会发展慈善事业的信心,有利于为慈善业界与慈善活动参与者提供更加清晰的依据与更加稳定的预期,有利于真正发挥好慈善事业在收入分配调节、助力保障民生、提供社会服务、参与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编辑:王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