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资讯 绿·声音 绿·生活 绿·人物 绿·能源 绿·产业

首页>生态>资讯

聚焦矿产安全 推进矿业法治建设

——“矿业法治高峰论坛”在京举行

2023年11月21日 16:37  |  作者:王菡娟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人民政协网北京11月20日电(记者 王菡娟)如何保障我国矿产资源安全?矿产资源法还应从哪些方面进行修改?在19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战略发展研究院主办的第三届中国矿业法治高峰论坛暨依法保障矿产资源安全闭门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和企业界人士表示,应加大矿业法治基础研究力度,推进矿业法治建设,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法的修改,从立法层面切实保障矿产资源安全,合理释放矿业权以保障找矿突破和增储上产。

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关乎矿产资源安全

我国92%以上的一次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材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源于矿产资源。我国资源总量大,但人均占有量低,贫矿较多,富矿稀少,开发利用难度大,共生、伴生矿床多,单一矿床少。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也在持续增加,多个矿种难以实现自给自足,个别矿种对外进口依存度超过90%,12个矿种对外进口依存度超过50%,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矿产品生产国、进口国和消费国,并且多个矿种容易被进口集中度过高的国家“卡脖子”。

2021年11月18日,矿产安全被写入《国家安全战略(2021-2025年)》之中,提出“确保粮食安全、能源矿产安全”,这是国家首次将矿产安全与粮食安全、能源安全相提并论。

今年5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矿产资源法修改列为初次审议的法律案。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被列为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

“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关乎矿业行业的长远发展和矿产资源安全。”原地质矿产部副总工程师、原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副主任李裕伟在论坛上表示,在矿产资源法修订中,各方对一些原理性、规律性、科学性、可行性、逻辑性的问题提出疑问,“这些问题不解决,修法就失去了前提和方向”。

非法采矿须厘清“模糊地带”

早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马海军便提交了关于正确认定非法采矿行为的提案。

“司法实践中,虽有司法解释,但对非法采矿行为理解和把握不一,存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规定无法办理或者无须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行为,将没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罪,将自然资源主管机关不认为是非法采矿的行为定罪追责,各地同案不同判现象也较多,执法尺度不一。”此前,马海军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

马海军在提案中还列举了七种将没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罪的行为。

一是将按备案勘查方案进行洞探、井探、槽探等产生矿石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二是将按备案开发利用方案施工产生矿石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三是将按备案设计要求施工的各种建设工程产生矿石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如修路、建房、建厂、挖基坑、土地平整、安全整治、土壤改良、生态修复、固废利用、煤矿灭火工程等;四是将虽在矿区范围内开采但超出备案登记储量或备案登记矿种的开采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五是将采矿许可证换证、延续期间在矿区范围内开采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六是将超过行政许可的生产规模进行开采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七是将行政机关许可开采但未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曹旭升也举例说,2013年3月,某企业与某矿业公司签订合同受让股权,累计投资上亿元征地、修路、进行绿色矿山建设。之后,当地有关机关认为其越界开采构成非法采矿罪。

地质调查报告显示,矿区范围内最高标高为182米,最低标高为50米,而采矿许可证上注明的允许开采标高为225米到120米,表明证载矿区范围所标定的立体空间,有3/4在空中,是一个“空气矿”。剩余的矿产资源按照阶梯开采的设计要求,“削坡”到182米仍然是“空气”,也就是说这个矿的可采储量为“零”。

“这一重要事实直到矿业专家到现场踏勘,才发现实际开采区域虽然标高为225米至120米,但并不是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坐标拐点。”曹旭升告诉记者。

马海军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中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予以立法解释;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善关于非法采矿罪的司法认定,调整量刑起点调整为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且非法开采量超过合法开采量的30%。

马海军的提案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相关调研会议上专门向马海军征求了意见。

要为“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在专家看来,矿产资源法修法,同时也要顺应“双碳”目标的要求。论坛上,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曹宇表示,矿产资源法作为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以及保护的基本法,恰逢修订的历史节点,有必要也必须要为“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曹宇说,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碳排放无法避免,但是资源利用率的提高,不仅是减碳的重要方式,更是提升矿产资源安全的关键举措,是从环境与资源两个层面助力“双碳”目标的重要路径。应明确共伴生矿产资源的认定,避免“综合利用”嬗变为“非法采矿”。

与会专家同时还认为,《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关乎矿业行业的长远发展和矿产资源安全,应当通过绿色勘查、绿色开发、生态修复保障矿与自然和谐共生,应当理顺矿业税费关系调动探采积极性,应当优先保障战略性矿种和急需矿种的勘查和开发,应当保障矿业用地、用林、用水、用路、用电、用(尾矿)库的供应,应当避免“一刀切”式关停退出,应当加强矿业企业合规管理,应当提高安全生产和矿业法治宣传力度,应当加大矿业法治人才培养投入,应当联合矿业服务机构为矿业企业提供一体化立体综合的矿业服务,应当充分保障矿业权人用益物权的行使,应当支持矿业走出去,应当从立法层面切实障矿产资源安全。

“当前,逆全球化思潮抬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明显上升,局部冲突频发,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同时,矿业项目普遍周期长、投资大、风险高,对政策供给的科学性、系统性、稳定性依赖较大。”曹旭升表示,近年来,我国部分战略性矿产国内勘查投入不足,新增资源量增速放缓。面对国内外环境发生的深刻变化,必须强化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明确重要战略性矿产资源国内生产自给的战略底线,做到“手中有矿、心中不慌”。

与会专家形成共识:需要更多的智库机构开展矿业法治基础研究,共同为矿法和配套法规政策修改、为矿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中国矿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我国矿产资源安全、为我国矿业走出去建言献策,需要共同推进矿业法治建设,开启矿业法治人才培养计划,加大矿业法治宣传力度,实现矿产资源安全和矿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编辑:董雨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