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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欺凌治理需要健全体系

2024年03月27日 10:46  |  作者:全国政协委员 李孝轩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近年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等多部门连续开展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虽然治理力度空前,但学生欺凌问题仍时有发生。近日“邯郸初中生被杀埋尸案”发生后,学生欺凌治理再次引发全社会关注。本期本刊继续上期的关注。——编者

学生欺凌事件频发,破坏了教育生态和育人环境,社会影响恶劣,成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社会问题。

学生欺凌的成因相对复杂,既有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家庭教育缺失等内部因素,也有教育管理缺位和网络暴力文化侵蚀等外部原因,还应关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滞后、学生欺凌立法不完善、对受害者保护救济缺乏相应保障措施等客观原因。从调查情况看,学生欺凌防治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学校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虽然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但学生欺凌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调查发现,大多数学校将学生欺凌当作应激事件处理,或以息事宁人为目标,在处理轻微欺凌事件时,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隐报瞒报。被欺凌者往往认为学校无法保障其自身权益,出于内心的恐惧及法律知识的缺乏,陷入越不敢说越被欺负的“欺凌漩涡”。部分被欺凌者及其亲属采用“非合法化”手段自行解决,导致矛盾升级甚至发生人身伤害事件。调查还发现,有的学校发生被霸凌学生意外死亡后,学校忌惮家长“校闹”或负面舆情累及学校声誉,大多重平息而轻惩戒;有的学校对学生欺凌苗头敏感性不强,校内产生矛盾、校外欺凌报复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学校没有建立有效的线索报告机制和校园周边综合治理机制。由于隐蔽性强,学校监管存在盲区,学生欺凌通常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最终“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依法防治基础不牢固。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学生欺凌的法律,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对学生欺凌并未作出明确规制。一方面,学生欺凌防治的法律层级较低,治理的责任主体不清晰;另一方面,学生欺凌行为存在“界定难、取证难、处理难”等问题,使得欺凌者的“欺凌成本”小到可以忽略不计,不足以约束自己的行为,也认识不到欺凌行为的巨大危害性和严重后果。一些欺凌者虽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却很难对他们施以有效惩罚,导致发生学生欺凌时惩戒手段不多、惩戒不严、力度不够。

思想道德教育有待加强。教育部等九部门发文要求“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实践中很多学校落实并不到位,尚未建立常态化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机制,部分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心理问题突出、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不足。在一些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机制也沦为形式,作用没能发挥出来。

学生欺凌给未成年人带来巨大心理阴影,甚至影响人格发展。单靠教育部门无法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学生欺凌问题。同时,防治学生欺凌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坚持“防”“治”并重,学校、家庭、社会等还要多方共治。为此,笔者提出三方面建议:

一是坚持“防”“治”并重。压实学校主体责任,建立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零容忍”和及时性原则,整治学校对欺凌事件的隐报瞒报、轻微欺凌免于惩戒等慢作为、不作为问题。建立和完善学生欺凌治理问责机制,把防治学生欺凌作为校长履职和任职重要考察内容,实行学生欺凌一票否决制,激发学校开展预防学生欺凌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改革和完善检察官、法官、辖区公安干警、律师兼任法治副校长的工作机制,拓展工作职能,加大普法教育,努力营造学生“存敬畏,不敢欺”的良好氛围。在保障师生隐私的基础上,加大技防措施,将校园监控纳入公安“天网”系统,实施“天网”+“平安校园”创建工程,强化震慑作用,消除学校发现学生欺凌的盲点。加快出台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干预、核查、判定工作指引,分级处理学生欺凌事件,推进预防学生欺凌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齐抓共管。切实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心理教育、法治教育,培养学生遵守规则、敬畏生命的意识。同时,要加大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专业化服务供给,及时关注学生的心理动态,建立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青少年心理健康管理体系,引导学生科学合理处理不良情绪,消除以暴力解决问题的倾向。

二是完善司法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反学生欺凌专项立法,明确学校、家庭及社会的保护责任与义务,细化学生欺凌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相应法律责任,适当增加欺凌者的主观恶性考量,推进学生欺凌标本兼治。同时,加快解决少年司法领域未成年人保护和未成年人刑事惩戒之间机制不健全、司法解释缺失等问题,把网络暴力、网络欺凌、擅自披露未成年人隐私等纳入学生欺凌惩治和司法规制范围,对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社会影响恶劣的欺凌者给予更大力度的惩戒,提高欺凌行为的成本。此外,还应完善校园欺凌民事救济机制,制定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标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引入心理健康评估机制,增强司法威慑力度。

三是推进多方共治。公安机关与学校应联合建立学生欺凌排查机制,加强家校互动,关注松散的家庭结构、疏远的亲子关系、缺失的家庭教育等非正常家庭生态对学生的负面影响。压实家长的主体责任,在反校园欺凌专项立法时,明确家庭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强化家长的监护与教管责任,当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及时给予干预,采取必要法律措施。进一步拓展防治学生欺凌防治外延,推动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同频共振,法律、教育、监管、制度同向发力,公安、社区、学校、监护人之间紧密联动,建立校园、社区全覆盖的学生欺凌预警、巡逻、教育、管控机制。建立青少年欺凌举报与救助中心,推动学生欺凌早期识别、早期防治,共同系好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安全带”,筑牢学生欺凌防治“防火墙”。

(作者系云南工商学院董事长) 

编辑:位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