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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波案是观察当下法治状况的窗口
黄海波嫖娼案的处置过程,可谓是当下法治环境的一个微缩景观。由这个景观,人们可以观察到社会公众以及公权机关的法治观念,了解执法机关的司法过程以及整个法律体系的运行状态。
实际上,对于警方主动公布或透露黄海波嫖娼案,以致其成为媒体娱乐话题,法律界已存争议。争议的要点在于,处置此案的公权机关究竟应该如何把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涉案个人隐私“应当保密”的规定。
从现在的情况看,即使承认公众人物的隐私度要远小于普通公众的标准,黄海波案当事人隐私被泄露的程度,还是大大超出了这一标准。尤其是并非公众人物的涉案女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程序性留照的照片被泄露到网络上,导致其过往身世中的重要隐私被公诸大众,这就更加说明公权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存在显见的越权状况。
公众人物的隐私度小于普通公众,这实际上更主要的是对政界的公众人物而言。这一标准的设立,是因为执掌公权力行为与个人隐私行为之间,往往存在有交集的灰色地带。但是,即使是政界的公众人物,其牺牲个人隐私也是有条件而非无限制的。政界公众人物必须牺牲个人隐私的理由是政治公开,其牺牲限度也止于政治公开。
因此,不涉及公共财政以及公民授权的其他公众人物,其行为虽对社会的公序良俗有行为示范意义,但其隐私范围也应大于行使公权的公众人物。把黄海波嫖娼案与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相比较,公权机关对黄案披露程度致黄海波隐私大范围传播,已经明显侵犯了黄海波的隐私权。
中国法治进程的历史已经表明,违反法治原则的人身羞辱、游街示众,不过古代刺字墨刑的现代翻版,这些中国人并不陌生的场景,已为“文革”后立法所明确禁止,并成为法律教科书用来说明“破坏法治”的经典性描述。因此,利用现代传播媒介过当披露公众人物隐私,甚至变相兴“媒体游街”、“电视认罪”,这就更是在践踏公民个人权利的同时,开法治的倒车。
当然,也正如法律界人士所指出的那样,在黄案处置过程中,公权机关的不当之处还不止于过度泄露黄的个人隐私,还有违反法治原则的“一事二罚”。更关键还在于,公安机关“二罚”黄海波所依据的规定,是比已被废除的收容遣送制度和劳教制度更加不当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这种由同一机关即可决定,针对同一人的同一行为进行二次处罚的司法过程,与法治原则明显相悖。
在黄案之前,已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收容遣送制度和劳教制度被废除后,作为行政规定的收容教育制度也应予以废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相关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收容教育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因此,收容教育的存在,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可以在没有检察院和法院介入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和执行。这不仅违背《宪法》相关精神及其条文,也违反《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上位法律。
就国家法制的统一性而言,现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的处罚已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此行为构成犯罪者,则由《刑法》相关规定来调整。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收容教育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已失去了存在的正当性。
编辑:顾彩玉
关键词:黄海波案 黄海波嫖娼 北京 法制状况 公众人物 卖淫嫖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