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副主席汪永清作主题发言


准确把握仲裁法的基础性法律定位,修法重在完善仲裁制度的“四梁八柱”,明确仲裁的性质定位、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础程序,为中国特色仲裁制度明确方向、确立“上线”、划定“底线”。【详细】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政协原主席徐立全:提高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


在立足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修法的总体原则和精神尽量与国际仲裁通行制度相一致,体现中国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进一步相融合的态度,从立法上支持打造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提升我国在国际争议解决中的竞争力。【详细】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协原副主席姜平:为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提供立法保障


进一步借鉴国际通行规则,提高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国际竞争力。重视加强司法对仲裁的友好支持和适度监督,尤其坚持国际通行的司法审查程序性标准,审慎研究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并轨问题,有力维护仲裁独立性。【详细】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管理三级职员王子豪:合理扩大仲裁受案范围


建议在传统商事仲裁基础上,将国际投资、知识产权、体育、反垄断等不同于传统商事纠纷的争议,以当事人有权处分为原则,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为保留,纳入仲裁法调整范围。【详细】

全国政协委员,司法部原副部长、党组成员刘振宇:完善仲裁程序提高仲裁效率


保密性是仲裁的原则,也是仲裁的优势。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也应当体现对仲裁特点和规律的尊重。建议在仲裁法中明确划定司法审查过程中信息保密与公开的界限。【详细】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江苏省委会副主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李玉生:合理界定仲裁与司法的关系


由于仲裁庭没有执行权,也不了解实践中具体执行措施和执行中的问题,可能会出现错误。为防止临时措施被滥用,法院对此应进行必要审查。【详细】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李伟斌律师行首席合伙人李伟斌:借鉴经验做好仲裁法修订


重视对仲裁行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形成良好行业生态系统。有不同司法管辖区、不同专业的仲裁员可供选择。仲裁员除由当事人指定外,一般由一个专门委员会限时指定。仲裁机构收取费用绝大部分支付给仲裁员。【详细】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曹义孙:明确仲裁机构非营利法人具体类型


由于不同类型的非营利法人在税收、社保等方面具有不同管理要求,不明确仲裁机构具体类型,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对仲裁机构实施税收、社保等行政管理时将面临困难。【详细】

全国政协常委,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民盟中央常委、广西壮族自治区委会主委刘慕仁:加强对仲裁机构、仲裁员的监督


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公信力直接影响仲裁的公信力。仲裁法的修订应当加强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监督,建立有效约束机制,从制度上促进仲裁公平公正,更好发挥仲裁作用,提高仲裁公信力。【详细】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天津市委会副主委,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教授张水波:促进仲裁员执业能力建设


实践中,仲裁员执业能力不足导致造价鉴定被滥用的现象较普遍,造成资源浪费。一些仲裁员对合同解读、事实认定的水平不够,甚至被代理律师误导,导致裁决不公,影响仲裁公信力。【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