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仲裁法的基础性法律定位,修法重在完善仲裁制度的“四梁八柱”,明确仲裁的性质定位、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础程序,为中国特色仲裁制度明确方向、确立“上线”、划定“底线”。【详细】
在立足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修法的总体原则和精神尽量与国际仲裁通行制度相一致,体现中国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进一步相融合的态度,从立法上支持打造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提升我国在国际争议解决中的竞争力。【详细】
进一步借鉴国际通行规则,提高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国际竞争力。重视加强司法对仲裁的友好支持和适度监督,尤其坚持国际通行的司法审查程序性标准,审慎研究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并轨问题,有力维护仲裁独立性。【详细】
建议在传统商事仲裁基础上,将国际投资、知识产权、体育、反垄断等不同于传统商事纠纷的争议,以当事人有权处分为原则,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为保留,纳入仲裁法调整范围。【详细】
保密性是仲裁的原则,也是仲裁的优势。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也应当体现对仲裁特点和规律的尊重。建议在仲裁法中明确划定司法审查过程中信息保密与公开的界限。【详细】
由于仲裁庭没有执行权,也不了解实践中具体执行措施和执行中的问题,可能会出现错误。为防止临时措施被滥用,法院对此应进行必要审查。【详细】
重视对仲裁行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形成良好行业生态系统。有不同司法管辖区、不同专业的仲裁员可供选择。仲裁员除由当事人指定外,一般由一个专门委员会限时指定。仲裁机构收取费用绝大部分支付给仲裁员。【详细】
由于不同类型的非营利法人在税收、社保等方面具有不同管理要求,不明确仲裁机构具体类型,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对仲裁机构实施税收、社保等行政管理时将面临困难。【详细】
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公信力直接影响仲裁的公信力。仲裁法的修订应当加强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监督,建立有效约束机制,从制度上促进仲裁公平公正,更好发挥仲裁作用,提高仲裁公信力。【详细】
实践中,仲裁员执业能力不足导致造价鉴定被滥用的现象较普遍,造成资源浪费。一些仲裁员对合同解读、事实认定的水平不够,甚至被代理律师误导,导致裁决不公,影响仲裁公信力。【详细】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便捷、高效的特点,与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共同形成了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详细】
关于仲裁司法审查过程中信息保密与公开的界限问题。赞同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应当维护仲裁保密性优势的建议。保密和公开的界限如何划定,难以在仲裁法中作具体规定,建议可通过司法解释解决。【详细】
中国贸促会所属仲裁机构将持续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完善仲裁员聘任、监督管理制度,打造廉洁自律、独立公正的仲裁员专家队伍,并加大力度吸引更多境外德才兼备的优秀仲裁人士参与我国仲裁。【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