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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基层政协民主监督员制度的实效性

2014年02月12日 10:07 | 作者:胡汉民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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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监督是政协的三大职能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协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在具体实践中,省市一级政协民主监督实施较为规范,除了常规的会议、调研、视察等形式外,各地还探索形成了专项集体民主监督、民主监督听证会等有效途径。但就笔者观察,目前各县市基层政协民主监督的形式还较单一,较为普遍的是向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选派民主监督员。本文就如何提升基层政协民主监督员制度的实效作一探讨。

    一、 基层政协民主监督员制度施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协委员受委托或应邀担任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特约监督员,是县市区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最为普遍的做法,但在具体施行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制约了民主监督的效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不统一。目前在县市基层对实行政协民主监督员制度持有不同看法。从政协自身角度而言,认为政协民主监督员发挥不了作用,对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监督是说了也白说;从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而言,认为政协民主监督是多余的,是找麻烦,是多一道程序。

  二是选派不规范。各地县市政协在向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选派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时,做法不一,有的任由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自行选聘;有的由政协机关统一委派,很不规范。容易出现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选聘互相熟悉、素有交往的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或者政协委员自己不愿但又被派担任某一部门民主监督员,影响民主监督的效果。

  三是机制不健全。主要是:服务机制不健全,民主监督员对所监督单位情况不明,问题不清,提不出监督意见;保障机制不健全,委员所在单位不支持,不能按时参加履行监督职能要进行的调研、视察,有的甚至出现因履行监督职能而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奖励与淘汰机制不健全,对优秀的民主监督员没有奖励措施,对不称职的没有淘汰机制,做好做差一个样。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民主监督员制度作用的发挥。

编辑:刘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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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主监督 监督员 政协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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