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声·政情>参考 参考

反就业歧视政府应有更多担当

2014年02月17日 10:01 | 作者:吴学安 | 来源:人民政协报
分享到: 

  2014年浙江省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经开始,今年的最大变化是对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的考生,不再限制户籍和生源地。限制户籍和生源地是不少省份公务员招考的惯例,长期以来被诟病为“歧视外地人”。往年外省籍人员报考浙江省公务员,除了需要符合职位条件外,还需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而今年则全部放开。

  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就业歧视可谓是无时不有、无处不在。用人单位在非全日制学历、性别、身高、年龄、外貌、地域、户籍,甚至酒量、属相、血型、姓氏等与工作岗位无关的项目上设置了多重就业门槛。不仅企事业单位奉行就业歧视政策,甚至政府机关招考公务员也是如此,从乙肝歧视到性别歧视,从学历歧视到籍贯歧视,诸如此类,林林总总,让不少应试者“望职兴叹”。

  早在2012年,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显示,调查的2011年国家公务员近万个岗位,全部存在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此外招考还在政治面貌、性别、户籍、地域等方面存在歧视性要求。

  事实上,就业歧视现象的出现,并非是某一家用人单位的原因,而是一个社会化的问题。实质上它是对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一种挑剔。要改善就业歧视大气候,在当前就业环境下,单纯依靠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的“单打独斗”并不现实。因为公平就业的法律精神并没有被用人单位信仰。要想改变这种局面,需要的是完善法律制度疏通他们的维权通道。

  求职者集体无意识,但是法律不能无意识,政府更不能无意识。这需要政府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矫正用人单位歧视性规定,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确保公民平等参与就业竞争的权利。就业歧视不仅极大地伤害了社会公平的原则,也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侵犯。政府和社会没有任何理由可以为种种就业歧视现象开脱,加强反就业歧视立法和就业政策的清理等举措理应成为首应之义。

  早在三年前江西省针对公务员招考过程中存在的学历歧视,做出“全面推行同等学历同等报考公务员”的规定,明确政府部门招聘人员不得设立普通学历与成人学历的“门槛”。但在公务员招考中,除了规范性法律文件造成的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外,政治面貌歧视、社会身份歧视和户籍歧视仍比较常见。对此,政府显然不能停留在“自扫门前雪”的层面。更主要的要集中精力治理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一方面要清理、矫正自身歧视条款,另一方面还得改善用人环境,治理其他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对用人歧视,政府要旗帜鲜明,严格问责。加大用人单位就业歧视的违规成本。让他们出于违法成本考虑,也不敢轻易歧视求职者。让求职者有底气向就业歧视说“不”。

  可以说,在保护劳动者权利和促进社会就业之间存在着一种不易调和矛盾。尤其是在经济转型就业压力上升的情况下,这一矛盾会更加突出,寻求缓解之道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审视当下的反就业歧视形势,要实现其目标并非是一蹴而就的易事。对于目前国家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仍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除了废除制度性歧视,修改相关招考招聘规则,并建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招聘中的就业歧视审查机制外,解决就业歧视问题还应与促进就业并重。为反就业歧视立法建章,与促进就业法相配套才能在更大程度上消除就业歧视,实现就业和谐。

编辑:于玮琳

关键词:歧视 政府 招考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