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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参政党在政协组织中协商民主的积极作用

2014年02月26日 21:29 | 作者:高世春 | 来源:九三学社本溪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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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参政党在政协组织中协商民主的积极作用浅谈参政党在政协组织中协商民主的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是我们党第一次把协商民主正式写进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是党在民主政治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领域取得的新成果,充分体现了执政党在推进人民民主建设的坚定信心,对于进一步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为推进人类政治文明做出了有益的贡献。

  一、 协商民主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协商民主是20世纪末期西方学术界开始介入并关注的新领域。指在一个国家内可以有多个以种族、语言或宗教分割的政治力量并存,但同时依法保持很大程度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主要是通过各个政治势力之间互相协商机制来取得的民主模式。协商民主理论源自并超越自由民主和批评理论,主要强调在多元化社会现实背景下,通过普通的公民参与,就决策和立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这一理论有助于矫正自由主义和批判主义的不足,同时也有助于不同层面政治共同体的实践活动向理性发展,促使公民与官员之间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和相关政策进行直接、面对面的对话与讨论,并通过制度和正常渠道积极倡导公民参与政治。这是当今政治多元化的民主政治发展方向,也是当代民主形式的核心所在。这一理论与自主民主、批判民主和无序民主相比较,无疑是一种社会进步。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主要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内部各个方面,利用人民政协这个平台,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就国家和本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涉及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人事任用、重要法规出台、重大决策实施之前以及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平等、理性、充分的沟通,以达成共识,形成公共决策的社会实践活动。协商民主建设,就是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社会实践活动所涉及的主体、内容、程序、规划等与时俱进地不断进行调整、改进和完善的过程。目的就是保证人民通过人民政协这一有效的协商民主形式,切实实现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

  当代中国的协商民主,可理解为一种民主政治形式,其中的执政党、参政党、社会团体、社会各界,以及其它社会基层组织,在进行涉及国家、地区、自身利益的各项决策时,能够通过制度化的平台和渠道,共同参与政治生活,通过平等对话、协商讨论,在尊重权利和理性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做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合法决策。其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以权利为基础,以平等为前提,以协商为手段,以达到共识为原则,以促进公共利益为目标。”只有这样,才能在理论上实现协商民主,在实践中推进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和推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里的关键有二,一是“政治参与”,二是“有序”,并使这两个方面能够有机统一起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把协商民主与选举(票决)民主结合起来的过程中,始终要体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一现代民主形式,并把它作为民主和法治的重要内容,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共同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协商 民主 市委 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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