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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新修改后的公司法即将实施。此前,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也已经下发——

创业门槛降低前路仍长

2014年02月28日 09:44 | 作者:杨朝英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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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强透明

  2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解读《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时明确,在登记注册环节改革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不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强调的另外两项事项,更应引起关注。

  首先,并不是所有公司资本注册都实行认缴制。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其次,降门槛、拓进口的同时,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司要合力建设高质量的信用管理体系。而后者,将对我国经济体系建设影响更为深远。

  一方面,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后,创业者能否尽责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将成为新制度实施成功与否的关键。

  另一方面,国务院会议部署企业年检制度改革时,特别提到要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这就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也要做必要的修改。

  “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强调企业在享有改革赋予更多便利条件的同时,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息公示等义务和责任。”

  国家行政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称,改革要求从对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这将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更加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信用体系建设。

  ■■责任之争

  此次公司法修改和国务院《方案》的出台,也让一些观察者对修改刑法与注册资本有关的三个条款,产生了联想。

  这三个罪名是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此前,关于这三个罪名的存废,在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

  曾有媒体还将这三个罪名列为我国民营企业家最容易触犯的罪名。全国人大代表黄鸣、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董安生等还曾建议取消这三个罪名。

  他们的理由和逻辑是,这三个罪名的理论基础是法定资本制,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这个制度在许多国家正逐渐被授权资本制取代。因为它的存在,限制了资金的最优化配置。

  黄鸣曾举例说,一个集团企业拥有下属几个子公司,当其中一个子公司出现资金紧张时,即使再好的经营业务,另一个子公司也不能对其进行扶助,这样整个集团的发展就会形成“蹩脚”现象,甚至“畸形化”。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自从新公司法修改完成以后,学者们对修改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讨论热度却降低了。

  有刑法学者就告诉记者,从国家治理技术角度看,既然前端降低了创业者的准入门槛,并且在运行中强化了经营者的信用责任,那么,作为社会最后较准器的刑事法律,必须对可能失衡的行为保持一定的威慑,对破坏力大的行为予以纠正。因此,大幅度修改这三项罪名,现在看来并非最佳时机。

  此前,国家行政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也曾强调,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做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比如,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编辑:罗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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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出资 注册资本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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