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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民间借贷乱象丛生藏风险

民间机构频现圈钱跑路 部门审批冲动监管责任缺失

2014年04月11日 09:57 | 作者:吴永 黄国胜 |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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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任缺失需警惕 监管措施待加强

  《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发现,挤兑风波中的很多老百姓对金融机构的信任正在逐步降低。盐城市工商银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分理处负责人认为,信任缺失与监管缺失不无关联,监管缺失更应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他认为,如果不加大对这些民间借贷机构的查处和监管力度,苏北部分地区民间借贷崩盘是迟早的事情。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射阳各乡镇街头采访发现,众多的担保公司或合作社,从铭牌到店面外观,从柜台窗口到细节装修,从显示屏到展示牌,都极力模仿银行网点,让老百姓难以区别。而事实上,这些担保公司或合作社已大多异化为变相的高利贷机构,不少资金互助社还变成了“山寨银行”、“准银行”,有的合作社甚至打出了“存款到社里,能得两倍息”的条幅。

  不可否认,在射阳挤兑风波之前发生的担保公司跑路及合作社挤兑现象的背后,凸显了相关部门监管缺失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任何担保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都不允许经营存贷业务,但在射阳农村这一规定已经成为空文,违规放贷现象层出不穷;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银监发【2007】7号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由银监部门审批,由工商部门核准登记。而在射阳乃至整个盐城地区,这类合作社均是由设立在农工办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批后,并由民政局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审批乱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监管乱象。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解民对盐城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进行深入调研后指出,这类合作社存在分红比例过高、变相高息吸收公众存款、内部治理机制不够健全、存在金融风险等问题,建议政府应尽快明确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监管责任,细化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标准和监管措施,将其纳入区域金融风险分析和预警系统,严格防范风险,确保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健康发展。

  记者调查发现,在盐城农村,很多挂着“担保公司”或者“合作社”名头的民间机构其实并未经过正式批准,还有不少民间非法放贷机构则以“投资公司”、“贸易公司”等各种名义出现。3月28日上午,《经济参考报》记者走进射阳县兴桥镇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明确告诉记者,他们家欠农户的存款并不多,正在收尾,镇上很多家合作社都欠钱跑路了。这家专业合作社明显违规经营了存贷业务。射阳县新坍镇农民王正林告诉记者,该镇有几十家各种合作社,有的人甚至就在村里擅自办了所谓的专业合作社,也和银行一样对外开展存贷业务。让记者纳闷的是,如此明目张胆的违规经营现象为什么没有部门监管和打击呢?

  射阳县委农工办副主任何文华告诉记者,射阳全县经批准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只有16家,至于那些未经批准擅自营业的合作社不归他们监管。对此,南京审计学院张维教授、南京农业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潘军昌等学者指出,对于那些没有获得牌照的农民资金互助社,监管部门不能以没有批准作为不监管的“挡箭牌”,而应该引导其予以正规注册进而对其进行规范的监管。他们认为,当地民间借贷机构确实存在监管真空,当地工商部门责无旁贷,很多所谓的“投资公司”、“贸易公司”都是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的,但工商部门注册完后就不去监管了。建议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要做到尽职调查,注册登记后仍应对这些机构的经营范围、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严厉查处和打击其超范围违规经营问题。

  南京审计学院张维教授进一步分析指出,监管缺位的背后,实际上是地方政府一种内在的“审批冲动”,对这种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这些机构违规的“高利贷”最终流向了当地的一些企业甚至是政府投资的一些重大项目,可以刺激当地的经济,“民不告,官不究”,只要不出事,政府只管批不去管,忽视了风险,形成了长期的监管缺位。

  张维教授、潘军昌副教授均认为,盐城农商行挤兑风波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值得认真反思,相关部门既要加强对农村担保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民间金融机构的严格监管,又要加强对农民宣传和普及金融知识,重塑互联网时代老百姓的金融信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互联网时代,由于信息不对称,涉及金融的谣言或虚假信息的传递有被放大的效应,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危机管理、声誉管理以及有关社会信息传递方面的管理,在谣言传播之初就主动及时公布真实正面信息,消除民众的恐慌心理,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编辑:罗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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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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