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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联手严防低价药消失

2014年04月16日 09:01 | 作者:白剑峰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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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问 不限高,药价会暴涨吗

  《意见》指出,对纳入国家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取消针对每一个具体品种的最高零售限价,允许生产经营者在日均费用标准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或调整零售价格,保障合理利润。各地根据日均费用标准,确定本省(区、市)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突破低价药品控制标准的,要退出低价药品清单,重新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对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试点国家定点生产、统一定价。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医药价格处处长宋大才指出,日均费用控制,是从保证不增加患者负担的角度提出来的。也就是说,放开零售价格是在一定范围之内的。所谓日均费用,就是指患者吃一种药一天用量的总费用。如果政府要求日均费用标准控制在3元的话,企业所定的药价按照患者平均使用量折合成日均费用,只要不超过3元钱就可以。

  取消最高零售限价后,会不会引起药价大幅上涨?宋大才认为,《意见》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纠正常用低价药品的价格扭曲。部分药品价格可能会出现波动,这是正常现象,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他认为,低价药品通过清单进行管理,范围和界限是清晰的。其次,制定了常用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价格还是可控的。实际上,常用低价药品大多是多家生产的,通过有序竞争,有利于药品价格理性回归。只有药品价格回归到合理区间,企业才能持续保障供应,才有能力改善生产条件,保证药品质量,最终受益的是广大患者。

  此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做好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及实际购销价格监测,保障药品价格合理波动。

  宋大才认为,低价药不等于短缺药,目前低价药品绝大部分还是多家生产、市场竞争,价格是不是能够上涨或者大幅上涨,不完全取决于一个企业。

  三问 如何让医生愿意用

  《意见》要求,公立医院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由医疗机构与直接挂网生产企业议定成交,实行网上交易,阳光采购,确保采购过程、采购信息公开透明,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鼓励公立医院联合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

  其中,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由省级采购机构汇总基层采购数量,根据采购数量遴选供货企业,或以集中支付的区域(省或市、县)为单位遴选供货企业,鼓励提高集中度。

  常用低价药品大多是经典老药,如何才能让医生更愿意使用低价药?

  郑宏强调,为鼓励医疗机构和医生使用常用低价药品,主要从以下四方面进行引导:

  引导各级医疗机构提高常用低价药品使用量,并将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要加快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使药品成为医疗机构运行成本,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节约成本、控制费用的意识,调动其优先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

  落实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规定,充分发挥药师作用,引导医务人员尽量用价廉质优的药品。

  要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取消以药补医,理顺医药价格,建立科学补偿机制和适应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让药品回归治病的本原。

  郑宏认为,随着公立医院改革和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医疗机构处方行为不断规范,部分临床高价药品将被替代,从而增加低价药品使用比例,优化用药结构。同时,国家还将对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试点定点生产、统一定价,这将有效保障供应。

 

编辑:于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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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药品 低价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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