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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社保改革成定局 养老金并轨仍需配套法规

2014年05月25日 09:25 |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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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题”之后须配套跟进

  《条例》公布后,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下一步还将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的办法,对竞聘上岗的条件、程序等内容作具体规定。

  4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也表示,今年将研究制定一系列制度,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其中包括《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事业单位申诉办案规则》等,以及出台处分规定的政策解释和卫生行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晓初早前接受《瞭望》新闻周刊专访时亦表示,除了尽快出台《条例》,还将按照急需先建、单项突破的原则,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单项法规建设。争取在《条例》出台后,用2~3年的时间,基本形成以《条例》为核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体系。

  这些无不表明,在人事管理制度行政法规“破题”之后,系列配套法规和细化措施即将跟进。而细观《条例》中的某些规定,亦可看出配套跟进的必要性。比如,除了竞聘上岗、处分、申诉等环节,人员解聘和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也需进一步细化。

  “聘用制度是最基础的人事管理制度,而如何解聘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这方面规定得不细致,在现实中很难操作”,宋世明教授说,外国的公共雇员聘用合同均花费很大篇幅规定解聘的依据、标准和程序,目的就是保障“出口”的畅通,避免不必要的人事纠纷。“这方面还需明确更具可操作性的细致措施”。

  此外《条例》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这与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七十五条规定在字面表述上完全一致。

  然而自2006年以来,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标准7年未曾调整,所谓“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建立。专家表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及时出台细化政策,将《条例》落到实处。

  社保改革的“同步”预期

  《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至此,牵涉全国3153万“事业人”切身利益的社保改革已成定局。然而,他们将以何种方式切换到“社保模式”?养老保险如何“并轨”?《条例》并没有给出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改革细节究竟如何,还需等待配套法规的出台。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是养老保险改革。国务院早在2008年就出台方案,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和重庆等五省市试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但6年来,除广东有所突破,其他地区都没有实质进展”。汪玉凯认为,由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社保改革没有同步推进,事业单位社保改革肯定会遭遇强大阻力。

  本刊记者曾多次参加国家行政学院举办的“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省部级和厅局级专题研讨班。各地主管事业单位改革的副省长、具体操作此项工作的厅局长们,也都感慨“事业单位的‘眼睛’都在盯着公务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他们在薪酬调整、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改革,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应当统筹兼顾”。高小平认为,“以往的每一次工资改革,机关与事业单位都是同步推进,在养老政策调整上也应‘同步’”。

  对这一点,高层已有清醒认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实际上已将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社保改革并列、并行。据了解,在三中全会之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政策调研已经开始;在此之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提法,更给各界带来了两大群体“同步”社保改革的预期。

  受访专家表示,社保改革关系到3153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改革的艰巨性可想而知。如果处理不慎,将影响事业单位改革的整体进程,不仅不利于为全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也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进而影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

  “无论如何,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破题’之后,事业单位改革‘开弓已无回头箭’。包括社保改革在内的各项改革,只能前进,不能后退。”宋世明说。□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杨琳张程程

 

 

编辑:顾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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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事业单位 改革 条例 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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