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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及相关概念的辨析

2014年10月08日 08:20 | 作者:牛旭光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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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商民主是当前大家非常关注的话题。笔者认为,厘清相关概念以及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如协商民主与民主协商、民主协商与政治协商、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等,对于深入开展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很有必要。笔者从1987年发表有关政治协商的文章以来,对相关问题略有关注,今不揣浅陋,试辨析一二。

  协商民主与民主协商

  “协商民主”和“民主协商”,无论从语义上还是从历史上,都是源自于“协商”。从语义上看,所谓协商,是指不同的行为主体为协调相互间的关系,共同商量以达成协议。协商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也广泛存在于政治生活特别是民主政治之中。这种协商体现在民主制度和国家治理形式上就是协商民主,这种议事方式本身就是民主协商。从历史上看,它产生于我们协商建国的过程中,体现在协商会议和协商制度建立后的发展历程中。早在1949年6月16日举行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周恩来就指出:“凡是重大的议案不只是在会场提出,事先就应提出来或在各单位讨论。新民主的特点就在此。因此不是只重形式,只重多数与少数。凡是重大的议案提出来总是事先有协商的,协商这两个字非常好,就包括这个新民主的精神。”1954年12月19日,毛泽东在同参加政协会议的部分党外人士座谈时也讲到,“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这里,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协商民主”或“民主协商”的概念,但此“协商”所蕴涵的“协商民主”的思想和精神或所体现的“民主协商”的方式和作风,却是毫无疑义的。

  “协商民主”在未提升到制度层面来理解和未进入我国政治领域的话语系统之前,与“民主协商”并没有严格的区分,换言之,二者曾是具有同等意义的概念。不过,在过去很长时间里,“协商民主”的概念用之甚少,“民主协商”的概念用之甚多,而且后者比前者用的也要早许多。例如,1975年5月,中央统战部组织一批爱国人士外出参观,周恩来在其请示报告中批示:“此类参观人员,如尚未与他们协商就突然宣布,似仍应分别约他们座谈一次,取得他们同意后再定,以示我们历来主张的民主协商精神。”“统战部同志请多采取这种工作方式,不要通知一下了事。”这一批示后来以《要坚持民主协商》为题收录在《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里,作为压轴的一篇。再如,1989年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规定中共同民主党派协商的第一种形式就是“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举行民主协商会”。1993年3月,在全国政协八届一次会议上,李瑞环同志也有一段著名的论述,他说:“人民政协所实行的民主协商方式,有助于充分吸纳各民主党派的意见,使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和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作用同时得到发挥;有助于拓宽人民群众发表意见的渠道,做到既尊重多数人的共同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有助于在团结稳定的前提下发扬民主,在发扬民主的过程中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这种民主协商方式,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创造,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大特色、一大优势。”这里讲的“民主协商”,实际就是“协商民主”。

  如果说,我们过去讲的“协商民主”或“民主协商”,较多地局限于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领域的话,那么,党的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命题,则把协商民主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不仅“外延”上超越了原有的范围,而且实质上提升了一个层次。按照十八大精神,在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架构中,人大有协商,政府有协商,政协有协商,党派团体有协商,基层民主也有协商。它们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这种协商民主,其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其本质是人民民主。正是因为十八大给予协商民主的全新定位,亦使民主协商的内涵日渐确定和清晰,厘清“协商民主”与“民主协商”的关系也就显得必要了。那么,二者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呢?要言之,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民主协商则是协商民主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协商民主是我国民主政体中的一种制度安排,民主协商则是这种民主制度下的工作方式和作风;协商民主是相对于选举民主而言的,更多地强调民主的实质,民主协商则是针对于非民主的做法,更多地强调民主的过程。

编辑: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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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与民主协商 协商民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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