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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出台办法 政协提案由市长负责

2015年01月19日 10:31 | 作者:高健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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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市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实行市长负责制

  本报讯 (记者 高健)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市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市长负责。《办法》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需由市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需由市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政协提案,是指全国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需由市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统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市长负责,常务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督办、协调等工作。同时,市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度,对建议、提案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办理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并按期答复。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以及市人大、市政协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协商有关单位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交承办单位办理;市人大会议、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协商有关单位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交承办单位办理。

  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的交办意见应当明确建议、提案的承办单位和答复截止日期。建议、提案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后,将建议、提案退回。承办单位不得擅自滞留或者自行转办建议、提案。市政府办公厅对承办单位退回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另行交办。

  承办单位应当确定具体承办建议、提案的责任人。对于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研究办理;确有必要的,承办单位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协调办理。

编辑:薛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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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提案 建议 市政府 承办 办理 北京市 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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