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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医生吐槽急救被滥用 杭州立法实行分级调配

2015年01月19日 14:35 | 来源: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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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措

  关于《急救条例》

  你还应该知道这些内容

  另外,在《急救条例》中还有不少新规定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应旭旻主任也一一帮大家做了归整。

  新规1:

  急救中心接到求救须在一分钟内派车

  《条例》对急救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技术能力、设备器材的性能、急救时间的把握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急救中心在接到呼救信息后必须在一分钟内派出救护车,并对伤病员或者现场人员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

  急救中心的呼救电话录音、电子派车记录和救护车音视频监控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救护车到达后,接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收诊负责制的要求立即接受收治,进入抢救通道,并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医疗机构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等。

  新规2:

  培训合格者“急救免责”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民发现急、危、重伤病员时可以拨打“120”电话呼救。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法律责任。紧急现场救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其表彰奖励。

  这里要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享受“急救免责”的权利,《条例》中规定,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才能够享有该权利。

  新规3:

  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组织参加急救培训

  目前,杭州市经过培训掌握基本急救技能的公民比例低于1%,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的水平。为此,《条例》针对公众急救培训专门制定了相应的条款。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人员参加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的急救培训。人数不到五十人的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一人参加培训;人数五十人至二百人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人参加培训;人数二百人以上的单位每超过一百人每年至少增加一人参加培训。

  新规4:

  避让救护车违反交规免罚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而导致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免于处罚。对不按照规定为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让行的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进行处理。

 

 

编辑:王沥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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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急救 医生 急救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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