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声·政情>推荐 推荐

维护环境权益 超50%受访者选择网上发帖曝光

2015年06月18日 09:41 | 来源:中国青年报
分享到: 

50. 8%受访者认为取证、诉讼、鉴定费用高导致环境公诉案件少

  今年5月15日,我国新环保法生效后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在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福建、山东、江苏、贵州、辽宁等地都出现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不过,目前环境公益诉讼案仍寥寥无几。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调查显示,取证、诉讼、鉴定等费用太高(50.8%)被受访者看作最大原因。在受访者看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少的原因还包括:环保社会组织法律专业能力不足(47.8%)、政府和环保部门支持力度不够(40.1%)、环保社会组织人力不足(39.8%)、环保社会组织不愿“惹事”(38.1%)、公众对环境公益诉讼和环保社会组织了解不够(35.8%)、相关法律条例不完善(28.9%)等。

  据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总监葛枫介绍,2011年云南靖江的铬渣案,“自然之友”曾几次请专家去现场采样分析写成报告,但全面鉴定需几百万元,受制于资金和技术,案子到现在还没有开庭。

  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宇认为,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可能还会面临各种外界压力,污染企业施加的压力有可能给环保社会组织带来灭顶之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指出,社会组织很多是挂靠的,有挂靠关系的一般不敢提起公益诉讼。

  调查中,32.2%的受访者指出当下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少导致环境公诉案件少。

  新环保法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进行了限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表示,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有56.9万,生态环保类的社会组织约有7000个。其中,符合环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根据去年的调查推算,大约700多个,也就是1/10。

  在一些发达国家,普通民众也可以提出环境公益诉讼。因此,当前一些法律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定,与倡导更广泛的公众参与的初衷背道而驰。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大三学生、“成都市锦江区绿氧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发起人黄建豪则认为,规定原告必须是成立五年以上的机构比较合理。“草根环保组织的成长期一般也就是这么长,年轻的环保组织最紧迫的任务是发展自身”。

  在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中,“自然之友”被被告质疑成立不满5年。葛枫说,“自然之友”成立于1994年,中间经历了机构变更,2010年6月才变成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但实际上“自然之友”的机构、活动、管理都是延续性的,而且环保法中的5年是指从事活动而非注册的时间,所以“自然之友”并不存在资质问题。

编辑:巩盼东

关键词:维护环境权益 网上发帖曝光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