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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为民间借贷立新规 平台仍有多种方式绕过监管

2015年08月12日 11:26 | 作者:刘素宏 罗超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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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最高法为民间借贷立新规 平台仍有多种方式绕过监管

  业内称,投资者不能看到司法解释中划定了界限而掉以轻心,民间借贷平台会通过很多种方式规避法律风险

  最高法为民间借贷戴上了“紧箍咒”。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时隔24年重新发布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为年利率划分“两线三界”以及明确平台担保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36%以上视为无效合同,在24%到36%之间的合同视为自然债务,也就是说产生争议时,法院既不保护也不反对当事人履行合同。

  戴上了“紧箍咒”的民间借贷就安全了吗?业内人士称,民间借贷平台仍会通过很多种方式规避法律风险。在“新规”之下还存在哪些隐患?投资者如何在高利率的诱惑下保护自己?

  如何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涉及刑事责任,而民间借贷纠纷仅是民事责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红志对新京报记者表示。

  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一直以来纠缠不清,难以划分明确的界限。王红志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出现非法集资的情况,这种现象目前比较普遍。”

  当年浙江的“吴英案”,从起诉到终审一波三折,最终“亿万富姐”吴英在2012年5月以集资诈骗罪被终审裁定死缓。2014年7月,吴英被减刑为无期。但是民间对此事依旧争论不休,曾一度引发关于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区别的大讨论,折射出我国民间金融的尴尬境地。

  今年4月,有媒体报道,“吴英案”的两位律师经一年多的详细调查和整理得出答案:“吴英案”总资产减去总负债还剩3.8亿元,吴英已足够还债。而几年前案发时,当地公安机关查封的“吴英案”资产估价约为1.7亿元。当初,资不抵债、丧失偿还能力,是将吴英定性为“诈骗”的重要原因。

  曾有媒体连发质问:“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如何界定及确定?是不是民营企业家只要是借钱还没有归还,就要被定性为诈骗?”

  对此,王红志律师解释道:“民间借贷只存在于正常的双方主体之间,用于经营生产或者其他用途,意图比较明确,同时对象比较特殊,一般在普通朋友、同事、亲戚之间发生。而非法集资体现了一种吸收和存储的功能,会破坏金融秩序。比如有一方吸收了公众的存款,按照高额利息存储后再对外进行借贷,赚取一定的利差,破坏了金融机构的秩序。”

  “非法集资涉及刑事责任,而民间借贷纠纷仅是民事责任。”王红志说。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有非法集资的犯罪,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8月6日《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时,又对此问题进行了重申。这里即应用了“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

  对于这两份司法解释,前者主要是针对普通的民事关系,后者涉及非法集资的刑事法律关系,“这是法律适用和解释上的问题。”王红志说,“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还没有覆盖到刑事案件上。如果存在非法占有、恶意消费、挥霍等行为,那就涉及集资诈骗的问题了,就要适用2010年关于审理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

编辑:玄燕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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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借贷 监管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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