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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超载超速”入刑,别忽视客观性

2015年12月07日 18:10 | 作者:堂吉伟德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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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过去的全国交通安全日,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在开车途中遇到交警检查酒驾。他很欣慰地说,醉驾入刑挽救了无数人的生命,也拯救了无数个家庭。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只有通过法律的杠杆才能够约束醉驾行为,这是对生命的敬畏。日前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采纳了施杰关于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纳入危险驾驶罪的提议,而未将货运车辆超载、超速的问题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12月6日《华西都市报》)

作为律师身份的全国政协委员,施杰提出的“三超入刑”的建议,确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酒驾入刑之后的效果看,几个新的“入刑”之后,其效果也确实值得期待。尤其是对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的行为,可以起到刚性的震慑作用。然而,货运车辆超载超速是否应入刑,这个问题却值得商榷。

货运车超速超

货运车超速超

虽然超载超速的行为,已成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重要隐患,在事故死亡人数中的占比较高,然而相比于营运车辆超速而言,其危险性显然相对性更低。一方面其拉的是货物而不是人员,即便出现交通事故,也没有客运车那样严重的后果;另一方面,货车“超载超速”具有不可忽视的外部环境,在技术上也更加可控。

众所周知的是,通过设立限高点或者治超站,对货车“超载超速”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公安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在我国货车虽然只占机动车保有量的8%,但导致交通事故的死亡率却占28%。部分货车为追求效益,躲避检查,选择夜间集中出行,超速、超载等严重违法以及野蛮驾驶现象十分普遍。之所以如此,其间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货车超载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也有不得不言的苦衷。比如前些年被外界广泛关注的“天价过路费”事件,以及接连发生的“超载司机服药”事件,都说明了“超载背后有一条利益链”,而货车司机超载也往往是种无奈的选择。二是货车违法行为查纠不到位,夜间道路交通管理存在明显漏洞。若“收费月票”之类的利益寻租行为层出不穷,那么对于货车的超速超载行为就形成了默认与放纵。

虽然超速超载是货车的最终表现,然而各种漏洞的存在,使得其从出厂之时其实就埋下了隐患。有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货车制造出厂,未上路之前,就已经注定了‘被超载’的命运。”也正是基于此,才使得货车超载超速极为普遍,几乎没有货车能够幸免。基于此,即便入刑之后也将面临“法不责众”的局面,缺乏牢固的执法基础。正如相关部门所回复那样,货运车辆超载、超速问题,与市场不规范有关系,在市场规范之前,将超速等行为纳入刑法的范畴,这样的惩罚措施过于严格。

货运车超速超限既是一种管理结果,也是一种市场行为,若是只有管理的思维而无市场的维度,那么入刑就会成为刑罚的滥用。从国外来看,在货车超越超速入刑上也相当谨慎,多以采用技术控制和严格的行政处罚作为手段,并取得了确实的成效。货车超载超速是由多种因素的叠加,因而应当从各个环节综合入手,既包括对生产厂家样车设计、测试、定型的严格把关,又要将汽车改装行为纳入法律轨道,更要加大执法监督的效力,对货车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当然最重要的是,应当适度降低过路过桥费收费标准,让货车司机的负担真正降下来,才能真正做到给车辆减重。(堂吉伟德)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超载超速”入刑 货运车超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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