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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协委员呼吁拆除“罚款专用”电子眼

2015年12月16日 10:42 | 作者:白昕 | 来源:沈阳晚报、沈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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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车一族来说,最“头疼”的莫过于在驾驶过程中被电子拍照设备抓拍。省政协委员程利国认为,虽然电子拍照设备可规范驾驶员行为,实时监控各路段路面信息,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但在省内许多路段,却出现了通过设置不合理的电子拍照设备产生相应罚款,为地方政府财政创收的情况。

12月15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省政协了解到,省公安厅已做出回应,将对全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全面排查。

存在以罚款为目的的电子拍照

程利国委员表示,电子警察是互联网时代的智能交通管理模式,它可以通过大量的拍照及录像,规范驾驶员行为,实时监控各路段路面信息,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但在省内许多路段,却出现了通过设置不合理的电子拍照设备产生相应罚款,为地方政府财政创收的情况。

为此,他建议首先在设置拍照系统的同时要设置拍照提醒牌或固定标记,让驾驶人引起注意,避免被拍照后的扣分和罚款;其次,在路况良好的一些路段,车辆本应全速行驶,畅通无阻,却因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以罚款为目的的拍照系统而使车辆大幅减速,有的甚至低至30公里/小时,造成人为的交通拥挤现象,甚至在有些郊区县的高速公路下道口处,也要求车辆减速至30公里/小时,应通过调查,拆除这些不合理的拍照系统。此外,设置群众举报信箱或热线电话,对不以教育为目的、以罚款财政创收为目的的电子拍照系统进行监督举报。

省公安厅:重点排查七种违规

针对程利国委员提出的问题,省公安厅回应,将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不符合《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规定的监控设备,包括:一、正在使用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未按照规定送交检定、逾期未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二、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三、在道路条件好、通行秩序好的非事故多发路段限速值设置不科学,导致群众反映大、引发执法争议较多的测速监控设备。四、在道路上同方向采集超速行驶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过于密集。五、没有按规定设置限速标志、测速警告标志或标志被遮挡。六、未设置连续递减限速标志设置的路段设置测速监控设备。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的交通违法车辆图片数量、图片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

据介绍,对于排查出的问题,省公安厅将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研究会诊,查摆问题症结,分析形成原因,提出具体的治理意见和措施,按照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职责,明确整治的责任单位和治理时限,落实治理经费,迅速开展问题整改。问题整改前,对存在问题的监控设备要暂停记录违法信息,已经采集的不得录入系统,已经录入的按规定予以撤销。

轻微交通违法只警告不罚款

关于对不以教育为目的、以罚款财政创收为目的电子拍照系统进行监督举报问题,省公安厅回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省公安厅始终要求各地交警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切实改变“以罚代管”的管理理念。

编辑:薛鑫

关键词:辽宁省政协 辽宁省政协委员 拆除“罚款专用”电子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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