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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计划生育法:“禁止代孕”为何增加后又删除?

2015年12月28日 09:54 | 作者:桂田田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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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全面两孩”明年元旦正式实施

  生一孩、生二孩均可获延长生育假 晚婚假与晚育假名义上都将取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反家庭暴力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36号、37号、38号、39号、40号、4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昨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这也意味着,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全面两孩”政策将于明年元旦开始正式落地。按照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不过,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已从计生法中“消失”。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计生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后,有的委员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是这次修法的主要目的,应当更加突出,建议单作规定。此外,有意见认为,修正案草案第七条也是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建议与第一条合并。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单作一款,同时,将第七条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并入第一条。

  由于修正案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全面两孩”明年元旦正式落地。

  取消相关鼓励晚婚晚育条款

  修改前的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昨天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这次根据中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

  这也意味着,晚婚假与晚育假名义上都将取消。

  张春生介绍,我们当前的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总的来讲,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确定的是自主采取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符合法律生育均可获延长生育假

  修正案草案第三条规定:“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有些委员、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不够清楚,容易理解为只有生育两个子女的才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失独家庭将继续获扶助

  修改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不过,21日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将第27条完全删除,上述规定也拟从计生法中“消失”。

  对此,不少委员认为,应当保留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奖励,对失独家庭应当考虑加大扶助力度。经法律委员会研究,保留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并修改为: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会消失

  计生法修改后,被保留下来的还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后,对原来的独生子女奖励和扶助措施应当继续执行。

  “最终版”的计生法修改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这一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相关政策的,法律修改后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编辑:玄燕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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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计划生育法 全面二孩 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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