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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数千万执行款流向“销户”企业

2016年01月18日 09:49 |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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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宝兴煤矿(以下简称“宝兴煤矿”)被注销,在注销之后,法人王佰令仍以宝兴煤矿的名义对外签订了多项合同。

离奇的是,这家已经不具备法律诉讼主体资格的注销企业,5年后仍然能够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辽中院”)提起诉讼,并且胜诉。如今,数千万元执行款流入这家“销户”多年的企业。

“销户”企业在没有任何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如何对外签订合同、提起诉讼?

“销户”企业签订合同

纷争起源于一纸3000万元的合同。

2006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宝兴煤矿和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隆煤业”)签订《借款合同》和《合伙开采包尔呼舒高布露天煤矿协议书》,合同规定,宝兴煤矿借款3000万元给意隆煤业,作为等偿条件,意隆煤业将划定625万吨的地质储量采区,由宝兴煤矿组织开采,宝兴煤矿享有80%的利润分成。

协议签署之后,意隆煤业为宝兴煤矿划定了采矿区,宝兴煤矿也开始进行开采。至2010年,宝兴矿业开采煤炭近212万吨。

这期间,2008年2月双方签订合作开采的《补充协议》约定,由各个工区按不同比例分摊煤矿疏干排水工程费用;共用接电网、电源线路、相关部门收费、设计费和生态恢复费等由各工区按煤炭产量比例均摊。这份协议重新明确了各项费用为均摊原则。因为采矿权证归意隆煤业所有,这些分摊以意隆煤业为主导。

2009年6月,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宝兴煤矿重新把双方合作开采作业区托管给意隆煤业开采经营及管理,意隆煤矿按照每吨净分成款30元的方式补偿宝兴煤矿。此时双方核实宝兴煤矿未开采的产量是470万吨,其中宝兴煤矿获得的30元中,“不含任何税、费”。

2010年8月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三)》。约定意隆煤业将属于宝兴煤矿开采权益的413万吨煤炭一次性承包开采、管理及经营。意隆煤业向宝兴煤矿按吨缴纳承包费,承包费合计1.239亿元。

记者注意到,在开采协议和3份补充协议上,都盖有“霍林郭勒市宝兴煤矿”公章,公章编号为1523020000619法定代表人“王佰令”签字。

2015年12月17日,记者在通辽市工商局查询到的工商档案显示,宝兴煤矿在2002年4月1日注册成立,由法定代表人王佰令个人出资50万元。查询该企业现在的状态显示“注销”,注销原因是“决议解散”,注销日期则是2006年12月1日。

原审原告被法院蹊跷变更

双方的合作,很快被煤炭业的寒冬所打破,煤炭价格也一路急转直下,煤炭开采的利润也逐渐变成微利,甚至赔钱。2009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对每吨煤炭征收8元的价格调节基金文件下发,谁来出这笔钱便成了问题,让本来就有摩擦的合作双方又产生了严重的分歧。

意隆煤业负责人说:“当时煤炭根本不赚钱,他们(宝兴煤矿)每吨拿走30元净利润,我们已经在赔钱,增加8元钱的价格调节基金后,由谁承担双方达不成协议。”

意隆煤业希望宝兴煤矿能够承担一部分价格调节基金,但遭到宝兴煤矿的拒绝。无奈之下,意隆煤业停止给付宝兴煤矿每吨30元的价款。

2011年7月,宝兴煤矿一纸诉状将意隆煤业告上法庭,2011年11月11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做出7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意隆煤业偿还从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31日拖欠宝兴煤矿的承包款2478万元,2011年6月30日至2011年底承包费欠款1045.5万元,如不能在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则需承担20%的违约金。调解协议还规定,2012年初开始承包费改为季度给付,每季度为619.5万元。

然而,这一调解协议并没有得到意隆煤业的认可。意隆煤业的负责人耿树明告诉记者:“一直到法院来执行才知道有这样一份调解书的存在。而且律师在授权委托书上多添加了一项‘代为和解’。”

记者电话采访了意隆煤业曾经的代理律师孙某,孙某承认:“当时确实是自己在授权书上加了代为和解一项,是耿树明授权让我添加的。”孙某对该事情引起的后果未予置评。

记者在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正司鉴[2013]文检文鉴第1211号检验鉴定书上看的鉴定意见称:“送检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授权委托书中‘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字迹与‘代为和解’进行对比检验鉴定不是同一人书写。”

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正司鉴[2013]文检文鉴第1211号检验鉴定书上的鉴定意见称:“送检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授权委托书中‘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字迹与‘代为和解’进行对比检验鉴定不是同一人书写。”

但是,这份生效的法院调解协议开始进入了执行阶段。宝兴煤矿向内蒙古通辽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查封了账户和合作开采的煤矿开采面,并开始执行意隆煤业账面资金和财产。

无奈之下,意隆煤业向通辽市检察院申请对该案进行检察监督。

2015年3月,通辽市检察院向通辽中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通辽中院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并要求通辽中院“依法予以纠正”。让耿树明没想到的是,通辽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定通辽检察院关于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的检察建议理由不成立,裁定“终结本案再审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民事裁定书》并没有解释宝兴煤矿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而是直接把原审原告由宝兴煤矿变更为霍林郭勒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左世民律师说:“两个自然人出资、完全独立的公司,只是因为‘宝兴煤矿’的出资人王佰令是‘华兴煤炭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法院就变更了诉讼主体,是严重违法的。”

数千万执行款流向“销户”企业

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研究中心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显示,梁书文、杨立新、钱明星、李福民、孔德峰5位法学专家认为,意隆煤业和宝兴煤矿签订的协议书内容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即矿山开采权不允许非法买卖的事实,由此导致以此为基础的调解书内容违法。专家建议,本着错案必究的原则,应该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再审与不再审”的往来之间,通辽市中院先是查封了意隆煤业工作区价值近1.6亿元的200万吨煤炭。随后将意隆煤业名下铁进公司的6400万元股权、9000余万元的分红款、内蒙古锦联公司煤款1700余万元、大连双龙公司煤款19.8万元先后查封冻结,至今已经查封扣押意隆煤业款物合计近3亿元。

从2011年起,意隆煤业先后给付宝兴煤业近7100万元,其中有5749万元是通过通辽中院执行局执行给宝兴煤矿和华兴煤矿。

让耿树明感觉奇怪的是,宝兴煤矿已经在2006年12月注销,这也就意味着该公司作为经营或者法律活动的主体已不复存在。那么通辽中院的执行款是如何运作到这家已经“销户”公司的账户上的?

记者联系到内蒙古通辽中院执行局局长包树海,包局长认为,“注销”企业法律义务关系仍然存在,宝兴煤矿进行过兼并重组。另外他们只是根据生效判决执行,至于执行款如何划拨到“注销”公司账户,包树海称“我们根据裁定执行”。包树海称他并不清楚究竟查封了意隆煤业多少资产,但意隆煤业的法定代表人耿树明已经被法院以涉嫌“拒执罪”移交给公安机关。

通辽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民再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中,对为何变更诉讼主体解释为:“霍林郭勒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宝兴煤矿、华通煤矿和满都拉煤矿合并重组而成。”

记者查阅宝兴煤矿和华兴煤矿的工商资料,并没有发现二者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性。华兴煤矿的注册资料显示,该企业成立于2007年9月10日,注册资金60万元,王佰令只是股东之一。

当年签订合同的王佰令告诉记者,宝兴煤矿“当时解散了”,华兴煤矿和宝兴煤矿“没有啥关系”,华兴煤矿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栋国,但实际控制人其实是“霍林郭勒农电局局长刘胜祥(音)”。

虽然工商资料显示,王佰令曾经出资20万元成为华兴煤矿的股东,但王佰令向记者透露,自己根本“没有出过这么一笔钱”,也不知道怎么就成了股东。

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北京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颖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宝兴煤矿作为企业法人于2006年12月1日就已经被注销,其法人资格已经终止,随之宝兴煤矿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随之消灭。注销时,其对公账户自然也随之注销,企业已经没有任何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宝兴公司近7000多万元的款项,王佰令称自己并没有得到,也不清楚现在法院把钱执行给了谁。自己在这件事中并没有得到任何利益,“刘胜祥(音)当时答应给我1000万元,现在一分钱也没给。”

2015年12月20日,意隆煤业就宝兴煤矿涉嫌诈骗和非法经营的情况向通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通辽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彦东表示:“如果立案,我们就会出具立案通知书。”

编辑:曾珂

关键词:内蒙古通辽 执行款流向销户企业 销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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