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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机关报:扼住干预司法的权力黑手道阻且长

2016年01月25日 09:09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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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后,中央政法委去年11月首次公开通报了5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例。

  “案件的公开通报表明我们有案必查,违规必究的决心,不管是谁,只要触犯规定,决不姑息。”中央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高压线”不是“红头绳”,“规定”也不是“笑话”。

  毋庸讳言,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也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原因。案件的公开通报警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依法行政,明确界限,不能“任性”用权。

  扼住干预之手道阻且长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现实中,“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的现象并不鲜见。一方面,司法机关内部,包括不具备审判权、检察权的法警、书记员在内的任何工作人员,都可能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司法问题。2014年,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法院就有11名干警因涉嫌枉法裁判、收受贿赂等行为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除了来自内部的司法干预,还有一部分干扰来自司法机关外部。河南省委巡视组在2014年底向被巡视单位反馈意见时指出,全省法院系统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类案件增多;领导干部和干警违规插手案件、干预司法的情况较为普遍;执行环节存在问题仍较突出。

  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潜意识里认为“权比法大”,自觉不自觉地通过发公函、递条子、开会传达等形式干预司法。这些干预司法的方式通常较为隐蔽,人们无从统计相关数据,也无从评估它对司法公正究竟造成多大的影响,但其对司法权威的消解、对司法公信的侵蚀却是实实在在的。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在担任徐州市贾汪区区委书记期间,指使当地政府出具证明对孙某交通肇事案从轻处理。云南省昭通市维稳办原副主任彭泽高在担任昭通市彝良县委政法委书记时,要求县公安局、检察院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已经二审终审的民事赔偿案件进行刑事侦查,导致该案生效判决被推翻,代理律师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4名证人被羁押。现实中的诸多案例表明,扼住干预司法的权力之手道阻且长。

  人情与利益成为重要诱因

  敢于动用公权力干预司法的背后,常常伴随着人情或利益的影响。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一开始受亲戚、朋友等熟人之托,人情难却,或打探案情,或请托说情……一名律师坦言,在司法领域“人熟好办事”的潜规则大行其道,往往是“官司未进门、关系找上门”。

  江苏省委巡视组2015年10月在向徐州反馈时指出,有些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司法干部执人情法、办人情案……在中央政法委通报的5起典型案件中,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法警队法警李朝阳,刚开始也是受亲戚之托,向案件承办人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是否可以递交调解书,到最后指使该亲戚与被害人达成赔款协议。

  从当下的实际来看,虽然法治观念的宣传与教育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普通群众在遇到实际困难时,潜意识里往往还是不愿意将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首选。而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自身法律意识的淡漠,也导致他们在面对利益冲突时,趋向于违法动用手中的公权力干预司法。

  据媒体报道,陕西省政府办公厅曾要求最高法“改判横山县矿产纠纷”;重庆某工业园管委会“警告法院在审理蛙场主付某的补偿案件时不得一意孤行”;晋源区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发函“恳请慎重量刑”……诸多“怪异”现象折射出的是公权力的越位和滥用。

  “在实践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有不少存在合法性问题,但行政机关往往以‘考虑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或‘服务政府工作大局’等为由施加压力,要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福建省泉州中级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夏惠英说。

  用制度建起“防火墙”

  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并不是新问题。针对这一积弊,相关部门也不断建章立制、三令五申。但在实际操作中,对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的情况做了哪些登记,又向多少人发出了多少警示,公众几无所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2015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的出台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建立起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加上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从上到下实现了惩处权力干预司法的制度衔接,极大增强了制度效力。

  制度已经建立,关键在于执行。“每一位司法人员在上级领导干部跨越‘红线’发出违法指令时,同时要有胆量、有骨气、有底气说‘不’。”四川大学法学院万毅教授说,同时,要在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上下功夫,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

  执行的重中之重,还在于监督问责。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于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要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平湖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完善制度的同时,对那些顶风干预司法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曝光,倒逼各级党员干部在运用权力时懂得收敛、收手。(徐新颜 王晓燕)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中纪委 干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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