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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贪“老虎”中,为何有人被从轻处罚?

2016年02月26日 11:03 | 作者:王梦遥 | 来源:政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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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江苏省镇江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受贿一案。

  检方指控:2007年上半年至2014年初,金道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煤矿资源整合、干部职务晋升、纪检调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超1.2亿元。在最后陈述中,金道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巨贪“老虎”中,为何有人被从轻处罚?


  “政事儿”梳理发现,十八大后,已有90多省部级及以上官员(“军老虎”除外)落马,其中至少有23人已获刑。

  另有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三人将择期宣判。

  十八大后,为何无巨贪被判死?

  “政事儿”注意到,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罪作出重大调整,以“贪污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巨大”和“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代替过去具体涉案数额。

  近日,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在媒体访谈中表示,根据中央和最高检决策部署,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认真分析贪污、受贿罪起刑点和量刑标准变化带来的影响,有针对性地改进职务犯罪公诉工作。

  据“政事儿”不完全统计,十八大后,已获刑的23位“老虎”受贿金额从283万到1.3亿元不等,除周永康、刘铁男和王素毅外,受贿千万以上“老虎”所获刑期主要集中在12年到15年间,无一人被判死刑。

  2015年11月,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因受贿1109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他一个多月后获刑的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2379万余元获刑15年,为何在受贿金额相差1倍的情况下刑期却相差不多?

巨贪“老虎”中,为何有人被从轻处罚?


  李崇禧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向“政事儿”表示,贪污受贿从性质上来说属于非暴力犯罪,同时受贿数额并不能简单等同于罪行大小,而只是其中一个指数。此外,当数额到一定程度之后,刑期不可能会无限增长。

  “首先对于贪腐类案件目前的趋势是呼吁不用死刑,且有期徒刑单一刑最高刑期一般是15年,再往上就是无期”,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洪道德告诉“政事儿”,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存在衔接不足的问题,死刑与无期徒刑中间有死缓作为过渡;但是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差距较大,一般无期徒刑之下最高刑期就是15年。

  北京市某法院的一位刑庭法官告诉“政事儿”,涉案金额是量刑中要考虑的基础事实,按此前刑法规定,贪污受贿金额超过十万有期徒刑在十年以上,而涉案金额动辄百万千万远远超出这一标准,因此有期徒刑可以考虑的量刑区间就是11、12年到15年,“刑法此前规定的数额多年未变,法官在其中的裁量权很小。”

  多位专家均表示,目前对于经济类犯罪取消死刑的呼声很高,再加上坦白认罪等情节,贪污受贿案件中死刑的适用非常少。刑法学家洪道德告诉“政事儿”,虽然刑(九)没有取消贪污受贿罪的死刑,但是增加了死缓加终身监禁的规定,而这一刑罚没有扩大到其他罪名。

编辑:玄燕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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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贪官 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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