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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副处级干部打人案一审开庭 辩护人做无罪辩护

2016年02月27日 11:05 | 作者:黄真真 王缉宁 |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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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政协副处级干部、该市城中区人大代表康扬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2月26日在该市柳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天庭审,法院邀请柳北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对案件审理进行评议。庭审中,被告人康扬及辩护人辩称其无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扬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被害人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康扬赔偿其医疗、护理等各项损失72万多元。

2014年11月30日12时许,康扬在三中路66号市委大院36栋楼下,因琐事与邻居徐某发生争执,随后动手将徐某打倒在地致昏迷,造成受害人住院治疗22天。经柳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2015年12月,公诉机关认为康扬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举证质证

能否证实被告人构罪

昨日上午9时许,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先向法庭举出了被害人徐某兄妹及其母亲,当时在事发现场的保安及被告人康扬所聘请的2名装修工人的证言证词,反映被告人康扬与被害人徐某发生了扭打,导致徐某倒地受伤的事实。

被告人康扬及辩护人对被害人兄妹及母亲的证词并不认可,对保安和两名工人的证词基本认可,但对该证词中称其与被害人发生扭打、推搡等描述,则不认可。

康扬辩称,其与被害人徐某是楼上楼下邻居。事发当天,确实因自已安装雨棚的问题,与被害人徐某发生口角,但自己非但没有殴打被害人,反遭被害人徐某殴打,自己仅仅是挣脱躲避。至于受害人是如何倒地受伤的,他并不知情。

对此,被害人的代理人则举出被告人康扬自己提供的病历上记载,称康三天前与人扭打受伤,但拒绝配合医生对身体进行检查。以及康请的工人证词中,也有康推受害人,而被告人康扬与受害人徐某一同摔倒,康压在徐身上的情节叙述,说明康扬有殴打被害人徐某,导致其受轻伤。 

徐某的代理人表示,公安机关对康扬做了5次讯问笔录,就其与徐某发生肢体冲突的细节,先后有5种不同说法,从扭打、推搡到遭被害人徐某殴打,不断发生变化,不知哪一个真实。

此外,康扬的辩护人对公安机关委托作出被害人徐某所受的轻伤I级的法医鉴定书结论提出异议,并认为,该鉴定系被害人徐某个人委托,不符合法定程序,鉴定人及鉴定机构均无资质等,称该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对此,公诉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表明该鉴定系公安机关委托,鉴定人、鉴定机构均有资质,且鉴定程序合法,法庭应予采信。

最后控辩双方,还就被害人徐某证词中称自己被被告人踢腹部、拳打眼角情节进行质证。

被告辩护人辩称,徐某被送到医院后,首次就诊记录中,并没有对徐右眼角出现淤血的记载。对此,鉴定人从专业角度作了解释,根据鉴定,对于被害人腹部受了伤,而其右眼角出现淤血的症状,为何医生第一时间没能发现,是因为出现淤血症状并不是马上可观察到,需一定时间才出现。因此,根据鉴定结论,与被害人称其腹部及右眼眶受伤所述情节,是相吻合的。

最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徐某代理人,对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康扬赔偿72万余元,一一举出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证据进行质证,法官问康扬是否愿意赔偿时,他表示,自己要考虑一下。而被告人的代理人(与辩护人同一人)均不予认可。

编辑:薛鑫

关键词:政协副处级干部打人案 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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