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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一对一”捐赠关进法律笼子

2016年03月12日 15:11 | 作者:梁江涛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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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各代表团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进行审议。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时,个人求助引发了热议,有人认为,草案封堵了个人求助的通道。对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表示,这种说法不准确,草案并没有禁止个人求助。“本人、家庭成员、近亲属遇到了困难,向社会募集钱物解燃眉之急,草案对此并不禁止。”(3月10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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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个人发起募捐是对慈善公益组织公信力不高以及善款来源不足的一种有效补充,不仅给公众表达爱心提供了一个通道,而且通过多元化渠道募集善款,有利于及时救助困难人群。

但个人募捐是把“双刃剑”,以特殊困难之名诈骗敛财,使公众爱心大受伤害。目前,个人募捐主要存在发起人信息无法证实、善款使用与管理混乱无序等。事实上,慈善立法允许个人募捐,认可“一对一”的捐赠也是一种善举,但又不加以规范,或无具体的细则跟进,个人募捐还会一如既往频现网络,引发质疑与争议,甚至出现形形色色的诈捐骗捐事件。因此,慈善法应积极应对,使其趋利避害。

立法应规定,个人网络募捐一律实行实名制,禁止使用个人账户。通过细则明确,个人募捐必须限定在三个专门接受善款的账户。一是合法慈善机构的账户;二是发起人所在社区的专门账户;三是发起人接受治疗医院的专门账户。个人募捐提供账户原则上“三选一”,特殊情况下可增加一个账户。

将发起人所在社区作为个人募捐的责任主体。个人发起网络募捐,必须向网络平台运营商或其他平台提供,所在社区出据的特殊困难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书。所在社区根据网格化管理掌握的信息,逐一核对,出据个人募捐证明书,为其真实性负责。同时,兼顾到便捷高效,专门账户必须为发起人得到及时救助提供财务便利并保证善款的专款专用与安全支付。如果善款支付迟缓影响发起人及时转院治疗的,提供账户医院应先行出据发起人善款余额担保书,接受医院不得拒绝收治。

立法确立民政部门对善款额度、使用情况全程跟踪的义务,发现所募善款足以应对特殊困难时,立即要求发起人停止募集善款或直接向发起人募集善款的平台发布停止募集的公告。对善款余额由收款账户开设方作为公益善款处理,如发起人后续仍有困难需要救助的,由社区提供证明,可在个人募集额度内申请使用善款余额。个人募集善款总额、支出使用及余额情况,提交民政部门集中公布并对其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纠。当然,个人募捐立法规制不可能一劳永逸,还需要法律根据问题导向不断完善、不断补漏;需要爱心社会的不断成长、成熟,但规范总比只是默许的好。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一对一”捐赠 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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