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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

2016年03月28日 14:35 |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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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民建、工商联界委员时强调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特别对非公有制经济提出了“三个没有变”,即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三个没有变”既是一种事实,也是一种承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必须深化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做好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安排。

把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结合起来认识公有制为主体

判断我国公有制是否占主体的一个基本标准,就是看公有资产是否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我国社会总资产和公有资产均包括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因此应当把它们结合起来认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社会上有些人只看经营性资产占比,得出公有制已经丧失主体地位的不符合实际的结论,主张要么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么放弃公有制为主体的提法。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经营性资产是指用于生产经营并能直接带来经济收益的资产,目前非公有制经济拥有的经营性资产的确已经超过社会经营性资产的半数以上,但是经营性资产比例不是判断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标准。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生产资料是所有制客体,也就是各种所有制的物质对象,包括土地、矿产、生产工具等。已经得到开发利用的土地、矿产属于资源性资产,是现实的生产资料,在分析所有制结构时不能排除在外,否则认识就不全面。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山、滩涂等资源性资产属于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即都属于公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对资源性资产的公有制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这些资源性资产中,城市建设用地、农业用地和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得到开发利用,属于公有生产资料,其总价值按市场价格估算有800多万亿元。有价公有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占社会总资产的90%以上,优势地位不可动摇。把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结合起来认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原理,也符合我国宪法和法规规定,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管好用好资源性资产

各种资源性资产是全国人民生存、发展和致富的物质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其公有制,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关于资源性资产权属关系的规定。目前由多部门分头管各类资源性资产的体制是可行的,但是需要进一步明确权责关系,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各种资源管理制度。国有资源性资产要真正用于全民利益,而不是部门或单位利益;集体资源性资产要公平用于集体成员利益。一些地方政府该管的资源性资产没有充分管好,不该管的某些经营性资产又管得太多。在公有资源性资产管理和使用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地方盲目圈地,不合理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土地大量闲置;有的强制低价征收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然后高价拍卖,所得收入不给失地农民以合理补偿,而是用于当地市政建设,甚至用于公款消费,造成大量浪费;许多矿产资源乱采滥挖,采富弃贫,低价出口,既浪费资源,又污染环境。所有这些,给公有资产造成巨大损失。从一定意义上讲,目前真正危害公有制的问题不是非公有经营性资产增长及其比例上升,而是一些公有资源性资产没有管好用好,造成大量损失和浪费。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些问题,真正管好用好公有资源性资产,对坚持和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至关重要。

放开放活经营性资产

国家掌握一定质量和数量的经营性资产,对促进生产力发展和改善民生、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和主导作用是十分必要的。但与资源型资产由宪法规定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同,在市场经济中,经营性资产的归属比例取决于各种投资来源和由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并实现增值的状况。各种所有制经济拥有的经营性资产在全社会经营性资产中究竟占多大比例适宜,最终要由生产力发展要求和市场竞争来决定。如果为了公有经营性资产保持在某个比例之上,人为地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结果对发展生产力和增进人民福利是不利的。当然,也不应限制公有制经济发展。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配置方式有差异:资源性资产配置特别是国有资源性资产的初次配置如新增建设用地、新开矿产等,严格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约束,再配置如企业之间转让资源使用权则主要受市场调节;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主要以市场调节为主。经营性资产配置也要遵循国家法律和政策,但是初次配置和再配置都由市场决定,原则上不应受到行政直接干预。国家可以加强对经营性领域投资来源和去向的政策引导,但应当放开放活经营性资产,在经营性领域充分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繁荣发展。(郑志国 作者系中共广东省委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所二级教授)


编辑:薛晓钰

关键词:经济制度 非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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