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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执行让公正判决流失

2016年05月04日 11:00 | 作者:林瀚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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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司法机关须以此为鉴,必须改变以往“重审判、轻执行”的恶习。再公正的判决若是得不到执行,也如一纸空文,也将前功尽弃。

19年前,陕西泾阳县公安局桥底派出所5名民警和2名临时工,将一个涉嫌偷羊的男子刑讯打死。6名被告人(一名联防队员在逃)分别被判处3至7年有期徒刑。然而令人意外的是,从判决作出的14年时间,两名分别被判4年和3年有期徒刑的警察却一直未被收监。

将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致死,显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该案发生在1997年5月,须适用1979年旧刑法。该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或许由于旧法条没充分考虑到刑讯逼供还存在致死情况,表述不够周延,一审泾阳法院对法条进行了机械理解,以刑讯逼供罪,判处王忠福8年有期徒刑;其他人分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缓刑。这份判决一方面不符合法律原意;另一方面,刑讯逼供罪最高刑仅为3年,不能判8年。

二审中,咸阳中院裁定发回重审,或是为了避免地方干扰,指定兴平法院审理。兴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除了对王会平判处实刑外,其他人均做出缓刑。对此,兴平检察院未提起抗诉,只有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

1996年与2012年刑诉法均规定,仅有被告人提起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刑罚。同时,当时的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的案件,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咸阳中院在二审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刑讯逼供罪改判为故意伤害罪,对多数被告人进行了加刑,全部施以实刑。事实上,到此为止,咸阳中院为纠正下级法院错误,让刑讯逼供者以适当罪名得到应有刑罚,所作出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

当时司法解释规定,“判决确定前罪犯没有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将罪犯羁押,并送交公安机关。”可见,咸阳中院有法定义务将原本判处缓刑的罪犯先行羁押再交予执行。实际上,咸阳中院也进行了抓捕,但其中二人抓捕未果。对此,主管副院长称寻找机会另行抓捕。

遗憾的是,这一搁置就是14年,在此期间,咸阳中院似乎并没有采取任何抓捕措施。其中一名罪犯竟然堂而皇之地当选为村支书,甚至“事业如日中天”,直到去年因群众网上举报,才引起重视。而对于那名未经审判的在逃人员更是“无人问津”。这其中显然存在渎职行为。

目前,一方面,有必要对逃离刑罚的罪犯再度收监,对逃离审判者继续追逃并绳之以法;另一方面,也有必要对该案执行程序进行梳理,追究渎职者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各级司法机关须以此为鉴,必须改变以往“重审判、轻执行”的恶习,须深刻认识到,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而依法执行则是司法正义的最终保障。再公正的判决若是得不到执行,也如一纸空文,也将前功尽弃。

□林瀚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公正判决 刑讯逼供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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