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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协修订视察考察工作条例

突出地域特点 增加考察形式

2016年05月19日 10:41 | 作者:常歌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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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协五十一次主席会议审议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条例》修订稿。修订后的《条例》突出地域特点,增加了委员考察工作的5种形式:专题考察团、界别考察团、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住澳门特别行政区委员考察团、委托盟市政协组织的所在地自治区政协委员跨盟市考察团和就地考察团。

“本条例从制定依据、视察考察的定义、组织实施的主体、视察考察的选题、组织形式、视察团成员结构等反面进行了修订完善,结构和内容改动较大。”内蒙古自治区政协秘书长魏军对修订后的条例进行了解读:“其中第四条明确提出委员视察、考察工作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统筹安排,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并经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年底要向常委会议提交年度视察、考察工作情况报告。条例还明确了视察报告需提交自治区政协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视情况报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考察后的报告或简报要报送自治区政协办公厅和相关专委会。视察、考察成果视情况反馈给视察团成员和视察所到地的盟市政协。”

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考察”工作内容,条例共17条。条例参照了全国政协2015年修订的委员视察考察工作条例,并且在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修订的条例基础上进行再次修订。(记者 常歌)

编辑:薛鑫

关键词:内蒙古自治区政协 考察工作条例 委员考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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