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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自己
根据《公司法》规定,如果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如果监事会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在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这也就是说,作为第一大股东的宝能系仍然可以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就罢免提案进行表决。
不过在6月30日,宝能系在给深交所的回函中表示,提议罢免董事监事,是为了解决万科当前的治理混乱问题,而不同时提出董监事候选人,是为全体股东(包括万科事业合伙人)保留充分考量和准备的时间和空间,对万科管理层保留了期待。
编辑:杨岚
关键词:召开 临时 万科 股东大会 万科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