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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涉重大公共利益 被诉机关负责人应出庭

2016年08月17日 07:33 | 作者:孟亚旭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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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进一步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同时明确,严禁以反复要求起诉人补正起诉材料的方式变相拖延、拒绝立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严禁以反复要求补正材料为由拒绝立案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坦言,“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消极对待行政应诉、干预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还较为突出。”

此次《通知》明确,不得违法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起诉条件,严禁以反复要求起诉人补正起诉材料的方式变相拖延、拒绝立案。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针对上述条文,《通知》明确,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要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进一步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有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根据去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北青报记者发现,此次《通知》中,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有所拓展,“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值得一提的是,针对上述所提及的 “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通知》也予以明确。“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被诉行政行为是人民政府作出的,人民政府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此外,《通知》重申要坚决抵制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各种违法行为。“对领导干部或者行政机关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要全面、如实做好记录工作,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编辑: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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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最高法 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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