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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购仿真枪获刑自认很冤:没想到被认定真枪

2016年08月24日 08:59 | 来源: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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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公安部在修改后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正式提出: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致伤力判据》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时,一律认定为枪支。修改后的枪支认定门槛1.8J/cm2,是原有标准的九分之一,香港标准的四分之一,台湾标准的十一分之一。

2000年,主持制定《致伤力判据》的首席专家、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技术专家季峻曾撰文讨论枪支“杀伤力”的鉴定问题,他在文中指出,在制定刑事技术枪弹致人伤亡的标准时,应考虑到人体最薄弱的部位。在发表于2008年的一篇论文中,季峻指出,考虑伤亡的最低阈值时必须与现有的法规保持一致,《刑法》规定丧失视觉就视为重伤害,这说明在衡量杀伤力时应把“眼睛”作为基本条件。同时,他通过实验得出,气枪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的情况下,对人的眼睛近距离射击可以造成伤残。

对仿真枪放松规制的相关主张不应被支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杨建顺

公安机关制定的枪支鉴定标准应当科学合理。为“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不仅需要有明确的鉴定标准,而且要求该鉴定标准是科学合理的。所以,从立法政策层面看,应当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做法,并结合本国社会治安需要,因时制宜作出调整,使枪支鉴定标准处于一个动态完善的过程。然而,与随着形势发展而调适的法益相比较,相对稳定的、普适的、具有实操性的这种法益更应当受到保护。更何况,无论是动态还是静态的,枪支鉴定的相关标准都应当由公安机关制定。如果对这里的枪支鉴定标准产生了质疑,则应当展开广泛探讨,进行深入思考,针对质疑者所提出的问题,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当时的社会治安状况,予以充分解释和说明。可以有各种各样的观点和看法,甚至可以提出完全与实定法相悖的理论假设,但是,笔者认为,鉴于目前各种类型的仿真枪不断出现,其外表与杀伤力也越来越接近真枪,使用仿真枪进行犯罪也呈现上升趋势,对“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实行严格规制的做法值得肯定,而对仿真枪放松规制的相关主张则不应当被支持。

另外,公安机关制定的枪支鉴定标准只是法院判断相关枪形物是否属于枪支的依据,而不是法院适用刑法第151条进行定罪量刑的依据,故而法院在定罪量刑上可以作出替代公安机关相关判断的结论。

编辑:王沥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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